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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清了!上海,女子在试岗期间,跟男老板在办公室喝洋酒,男友来接她下班时,发现她

说不清了!上海,女子在试岗期间,跟男老板在办公室喝洋酒,男友来接她下班时,发现她意识模糊、记忆断片、还持续呕吐。男友报警,说女友可能被人下了药,在办公室被老板动手动脚,之后,女子和男友又跑到公司大闹。警方调出现场监控画面,认为女子描述的完全不对。老板不干了,反诉女子诬陷,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万元。而事件的最终结果,出乎人们的意料!

乙某怎么都想不到,一次试岗的机会,导致自己被拘留3日,还被判向老板公开道歉,赔偿2000块钱。

今年的1月15日,乙某到甲某的公司试岗,双方并没建立正式劳动关系。

那天下午5点多,两人在办公室开始喝洋酒。

6点25分,乙某的男友丙某来接她下班,乙某离开办公室。

当时男友发现她不对劲,问她一些事也记不得,还不断的呕吐。

男友觉得这不正常,因为女友平时的酒量很是可以,他当即报警。

报警中,男友提到两件事:一、女友可能被下药。

二、女友在办公室和老板喝酒时,被老板摸了。

警方随后调取了办公室的监控。

监控画面显示:现场乙某和老板甲某两人,各自坐在长桌两侧,期间没有任何肢体接触。

乙某离开时,是自己走出去的,意识清醒。

警方调查后,没发现任何能证实乙某说法的证据,认定她是诬告陷害老板。

乙某因为这事,被警方处罚行政拘留3天。

乙某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

更离谱的是,乙某男友报警后,警方还没出调查结果之前,乙某和男友跑到甲某的公司闹事。

在多人围观的情况下,公开宣称甲某对她下药、强令陪酒、对她骚 扰。

不仅如此,还在大厦其他公开场所到处宣扬此事。

老板甲某,是金融投资行业的资深从业者,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这事儿传开后,客户信任没了,业务也受了影响。

甲某忍无可忍,在今年3月,把乙某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

法庭上,乙某辩称:报警是因为当时身体确实出了问题,意识模糊、呕吐不止,和平时自己的酒量完全对不上。

老板在工作时间、办公场所,要求自己陪喝洋酒。

报警只是陈述身体异常和喝酒经过,不是捏造事实诬告。

而且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最终定论,自己已经提了行政复议。

这话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法院没买账。

法院认为:监控拍到双方隔着桌子喝酒,没有肢体接触,乙某正常离开。

警方调查后认定乙某诬告陷害。

但这还不是最关键的,主要是,乙某和男友直接跑到人家公司去闹,当众诬陷对方。

警方还没结论,他们就搞了这一出,显然这是明目张胆地败坏对方名声。

法院由此认定,乙某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她在公司公示栏,贴书面道歉信不少于7天,另外赔偿对方2000块损失。

甲某索要的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投资损失这些,法院认为没依据不予支持。

那么,乙某到底是真的被下了药、被动了手脚,还是纯粹在诬告?

从现有证据看,监控是最有力的东西。

两个人隔着桌子喝酒,没有肢体接触,乙某自己走出去的。

如果真被下了药,还能自己正常走出来?

如果真被摸了,监控怎么会拍不到?

乙某说自己“意识模糊、记忆断片”,可监控不会断片。

她说被老板摸,监控里两人从始至终隔着一张桌子。

可能她根本没想到,老板会在自己办公室装监控。

但这件事,更深层的问题是:试岗期间,老板和试岗员工在办公室喝洋酒,这事儿本身就不正常。

甲某称:乙某多次主动提议饮酒,但一个试岗的人,敢主动跟老板提议喝酒?

这话听着就不太对劲,不管是谁先提的,在工作时间、办公场所、和还没建立劳动关系的试岗人员喝酒,本身就边界模糊。

乙某最大的失误,不是报警,而是在警方还没出结果之前就跑去闹。

报警是你的权利,哪怕报错了,只要不是恶意捏造,法律上还有“错告”和“诬告”的区别。

但你跑到对方公司去、当着那么多人的面大闹,这就不是“错告”了,这是拿着还没证实的事情去毁人名声。

法院判她名誉侵权,关键依据就在这里。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名誉受法律保护,不能通过造谣、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声。

本案中,乙某在警方未出结果时,跑到公司公开宣称老板下药、骚 扰、对甲某进行人身攻击。

她的这些说法,并没有证据,属于诽谤,损害了老板的名誉,所以法院判她道歉、赔偿,这就是对名誉权的保护。

目前乙某还在走行政复议。

行政拘留3天能不能撤销,还不一定。

但民事赔偿这块,2000块不算多,真正伤人的是,乙某要在公司公示栏张贴道歉信,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必须公开道歉7天。

对一个普通人来说,这比赔钱更难受。

这件事,给所有人提醒:没事别在办公室跟老板喝酒,别把自己放到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位置上。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