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心了!"郑州女子下班准备骑车,车筐里突然多出一个粉色物品,看清后当场红了脸。原来是情趣物品。
傍晚的街头,下班的人潮正往四面八方散去,路边的非机动车停车区挤得满满当当。她站在自己的电动车旁,手还维持着掏车钥匙的动作。
车筐正中间,那个粉色的硅胶物件没有任何遮挡,外形极其扎眼。
她猛地往后退了半步,迅速转过身,心跳一下子顶到了嗓子眼,生怕旁边路过的人顺着视线看过来,把她和车筐里的东西联系到一块儿。
在原地僵了快一分钟,她摸出手机,拨通了闺蜜的电话。
“你赶紧报警查监控,把那个变态揪出来!”电话那头听完,声音瞬间拔高了。
“警察来了我怎么说?大庭广众的,几个人围着这东西做笔录吗?”她压低声音,拿手死死捂着电话漏音的地方。
“那也不能就这么算了吧?”
“要是立案了,隔三差五叫我去派出所配合调查,这事儿传出去,别人怎么看我?”
闺蜜在电话那头叹了口气,没再往下劝。
说起来,这正是那些投放者吃准了的心理。
挂了电话,她跑到几十米外的便利店要了个黑色不透明塑料袋,又抽出几张面巾纸厚厚地垫在手心里。
她像抓着一块烧烫的炭,一把将那东西兜进袋子,死死打了个结,快步走过半条街,扔进了市政垃圾桶。
折回来后,她掏出消毒湿巾把整个车筐底朝天地擦了三遍,这才跨上车匆匆离开。
其实,在现行的法律框架里,这种事绝对不是扔个垃圾就能解决的恶作剧。
如果她当时硬下心拨打110,事情会立刻进入另一套严密的运转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文规定,这类行为精准踩中了警方打击的红线。
第二十六条关于“寻衅滋事”的条款里写得很清楚,向他人私人物品或生活空间内投放淫秽、低俗物件,人为制造他人在公共场合的难堪与精神恐慌,属于典型的“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只要立案,情节一般的,面临的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情节严重的,就是十到十五天的拘留,并处五百到一千元的罚款。部分极端的骚扰行为,甚至会触发第四十四条,被定性为在公共场所故意猥亵他人。
在过往真实的司法公开判例中,基层派出所处理这种案子,流程非常成熟。
公共停车区域通常都有治安监控覆盖,警方接警后的第一步就是倒查录像,锁定投放时间。
以前有过类似案例的卷宗披露,这种嫌疑人有个通病——投放完根本不会立刻离开,而是躲在不远处的暗处,专门为了偷窥女车主发现物品时的惊恐和窘态,借此满足畸形的心理。
一旦被监控拍下体貌特征,抓捕往往用不了二十四小时。
而且,很多受害者担心的“大庭广众下做笔录被围观”,在实际执法中并不会发生。
警方会把物品作为物证直接用不透明物证袋封存,笔录也会在派出所的独立房间内进行,隐私会被严格保护。
但这些法定程序能启动的唯一开关,就是受害人的第一通报警电话。
当晚回到家,她把车筐的照片打了厚厚的马赛克,隐去个人信息发到了网上。
谁能想到,这件糟心事在网上的评论区里,直接把网友撕成了两派。
一部分人非常共情她的退缩。“换作是我,我也扔了赶紧走。
为了这么个烂事,去派出所耗上大半天,还要反复回忆恶心的细节,心理成本太高了。普通人只想安安稳稳上下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但另一边的声音却寸步不让。“你今天嫌丢人把东西扔了,他明天就敢往别人的车座上放更恶心的东西。
这种低成本的骚扰,就是靠受害者的沉默一点点喂大的。”这部分人觉得,不报警,就是对恶意的纵容。
两边的争论,其实是不同视角的碰撞。
一边是个体的微观人性,遇到难堪的事,本能反应是赶紧抽身、趋利避害;
另一边是宏观的社会秩序,要求当事人拿出铁血决断,用法律手段去死磕角落里的骚扰者。
选择硬刚,确实需要极强的心理素质去承担程序的繁琐;而选择回避,那股恶心的感觉却会像车筐里擦不掉的污渍,时不时让人心里发堵。
那只黑色的塑料袋,当晚就跟着垃圾清运车进了处理厂。
路口的监控摄像头依然二十四小时亮着红灯,记录着停车区里的一举一动。
那段录像里,肯定拍下了那只偷偷伸向车筐的手,但因为没有警方的调阅指令,这段画面最终会在存储期满后,被系统自动覆盖、彻底清空。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中国法院类案裁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