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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火车上看了几篇2501班同学提交的作业,其中陆心仪的这篇写到她读了大学以后再重

在火车上看了几篇2501班同学提交的作业,其中陆心仪的这篇写到她读了大学以后再重做高三政治题的思维变化,原因是她看到一起赡养纠纷基层法院的处理和他们高三政治老师讲得不太一样。

就当下这代年轻学子而言,肯定面对一个“从没抚养过子女的渣男,年老以后要求子女赡养”的案例,直觉一定是“凭什么?你没有养我,我凭什么要养你”。陆心仪在高三遇到这一问题,也是这么想的,她认为这是她的直觉。当然,这也是很多年轻人的“直觉”。但是实际上你们认为的“直觉”也是经民主主义革命改造后的“直觉”。即所谓推翻父权、神权和王权三座大山之后的“直觉”。在旧中国的语境下,“孝道”是首位的。即只要是你的生身父母,一定得赡养。无论是伦理道德还是国家法度,都不会去衡量父母是否尽到了赡养之责。而新一代孩子,接受了经济上对等给付的观念,所以他们会问出“凭什么,你没有养我,凭什么我要养你。”这是经过了唯物主义革命改造后的直觉。

但是过去的婚姻法,会主张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且并不强调对等给付。即没有给父母接受成年子女赡养的条件设定为父母曾抚养过子女。从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实际上一直在强化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即“孝”。只排除了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对其生父母的赡养义务。但是,中国千百年的伦理传统,使中国的百姓天生对自己的出处特别执着,比如,哪怕已被养父母养大,仍执着于寻找自己的生身父母,并尽可能地对从未抚养过自己的生父母力所能及地尽赡养义务。且民间舆论还常常正面评价此种寻亲并尽孝的行为。

直到2020年的民法典颁布,才试图以个人主义的思维切入,意图完成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革命。首先,在自然人章,规定了撤销监护,即父母生了你,如果不尽职责可能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监护。其次,在对父母赡养的义务上,成年子女给付扶养费的义务仅及于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父母。而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却及于未达完全行为能力的子女终生。哪怕子女成年,只要他或她欠缺行为能力,则父母即极有可能成为他或她的法定监护人,负担沉重的监护职责。因此徐国栋老师在他的《民法哲学》中提及,中国的子女接受父母的抚养教育,属于一场不可能对等的付出,而子女只能通过对自己子女的付出来偿还其欠父母的抚养债。当然,徐老师的论述可能是基于中国过去老人寿命普遍较短的情形,在当下老龄化社会的语境下,子女对其父母的赡养已经明确不会像过去那样必然。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坚持“权责利统一”的民法基本原则。所以,一个对子女未能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实际上在要求子女赡养时,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理所当然了。司法会考虑父母有无尽到抚养义务,如果确实未尽到抚养之责,则实际上无法请求成年子女尽给付扶养费的义务。

只是目前还有一个问题,有待未来解决。从2021年1月1日以后,我国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每年也有近千例。这些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之后,仍要负给付抚养费的责任。如果一对父母被撤销了监护资格,但给付了抚养费。那么这个被撤销了监护资格的父母在没有恢复监护资格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其子女在其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扶养费。这个问题,目前由于时日尚短,还不需要回答。但是未来,肯定需要司法做出判断。各位同学也可以想一想。如何判断,如何处理。在法理上能够自洽,逻辑上畅通。

端午节快乐,我就要快乐,为什么端午只能安康不能快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