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清德曾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49年10月1日起,没有对台湾行使有效管治权,至今70余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省就丧失了主权。
这个逻辑链条乍听上去似乎有那么一点“法理感”,但实际上,这完全是对国际法基本概念的误读,或者说,是一种刻意混淆“治权”与“主权”的政治操弄。
在国际法的框架里,主权和治权从来就不是一回事。主权是永恒的、法理层面的属性,而治权则是行政管理层面的现实运作。一个国家可能因为内战、外部干涉等原因,暂时无法对某一块领土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但这绝不意味着它对这块领土的主权就自动消失了。打个比方,一个房主因为战乱暂时无法回到自己的房子里居住,难道就能说这房子不再属于他了吗?显然不能。
赖清德的这套说辞,恰恰掉进了这个最基本的法理陷阱里。
要厘清这个问题,得从两个层面来看。首先是历史与法理层面。1943年的《开罗宣言》白纸黑字写着,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包括台湾和澎湖列岛,必须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进一步重申了这一点。同年,日本在《日本投降书》中明确承诺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的条款。这三份文件环环相扣,构成了台湾回归中国完整且不可辩驳的国际法链条。换句话说,台湾归还中国,是二战之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事实。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这只不过是一次政府更迭,而非国家主体的变更。中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没有变,主权和固有的领土疆域也从未改变。国民党当局退据台湾,是中国内战遗留的问题,是“一个中国”内部的政治对立,跟什么“主权丧失”扯不上半点关系。海峡两岸虽然尚未统一,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从未分割,也决不允许分割。
再来看国际社会的实践。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第2758号决议。这份决议不仅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还明确把蒋介石的代表从联合国及其一切所属机构中驱逐了出去。这个“驱逐”动作本身就说明了一个问题——联合国根本不承认台湾当局有什么所谓的“代表权”。
更关键的是,在表决2758号决议之前,大会先否决了“两个中国代表权提案”和“一中一台及台湾自决提案”。这意味着联合国的立场一贯而明确——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是主权国家,根本无权向联合国派出代表。
有人可能会抬出所谓的“有效控制原则”来反驳,说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时确实会考虑哪一方对争议领土实施了更有效的管理。但请注意,这个原则通常适用于主权归属本身就不明确的争议领土。而台湾的主权归属,在《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这些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中早就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了。一个主权归属早已明确的地方,不存在适用“有效控制原则”来重新判定主权的空间。
退一步讲,就算真要较真“有效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的管辖权也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实践支撑。两岸的体制和法律都体现了一个中国原则。台湾2300万人民是地方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台湾地区所谓的“宪制性文件”都以人民主权为理论基础。两岸未统一,仅仅是治权的暂时分离,主权和领土完整从来没有分离过。
再看现实。目前全世界已有183个国家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同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涵盖了93%以上的联合国会员国。183个国家是什么概念?全世界一共不到200个国家。这意味着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都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就在最近,尼泊尔、蒙古国、俄罗斯、马尔代夫、吉布提等多国都公开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蒙古国总统明确表示认为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支持任何形式的“台独”。俄罗斯更是直接点明,任何分裂中国的企图不仅非法,也绝不会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赖清德长期鼓吹“台湾已经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宣扬“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甚至公然将大陆定义为“境外敌对势力”。这些言论从法理上看充满谬误,在现实层面更是面临难以突破的政治困局。国务院台办发言人对此的回应一针见血:台湾从来不是一个国家,也不可能成为一个国家,根本不存在所谓“主权”。不管台湾地区以什么方式选举、选了什么人,都改变不了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地位,都割裂不了两岸牢不可破的历史和法理联结。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省丧失主权”的说法,既无视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的明文规定,也无视了联合国2758号决议的法律效力,更无视了183个国家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与中国建交的国际现实。这种论调的唯一作用,就是暴露了其炮制者扭曲历史、悖离基本事实的政治图谋。
主权就是主权,治权就是治权。把暂时的治权分离等同于主权的永久丧失,这不是法理分析,这是政治诡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