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男子开的是眼镜店,隔壁开的是丧葬店,男子甚至怀疑是同行干的,因为之前两家有过矛盾,要不然为什么这家丧葬店的招牌,和自己家的一模一样呢?男子店铺招牌写的是某国际眼镜工厂平价店,对方的则是某国际丧葬用品工厂平价店,这不是故意的吗?可是男子报警没意义,因为对方没违法,最后,男子只能找来那家店的房东,试图一起把对方赶走,最终三方都闹得不欢而散。
刘老板是开眼镜店的,他非常有信心,在这个片区,能够打开销路。
因为他的价格要比别人低30%,因为是做工厂平价眼镜,自然不愁销路。
大家都知道,同行是冤家,就在刘老板5月1,选定店铺准备装修的时候,就有人来店里,让他不要卖得太便宜。
刘老板很吃惊,反问对方是不是同行,想要摸摸对方的底细。
对方没有回答,直接走了,就是警告他不能卖得太便宜,不然后果自负,让刘老板自己领悟。
刘老板自然是不屑一顾的,在生意场上摸爬滚打几十年,他不会被别人吓到。
可是在他5月16日开业,第七天后,隔壁第三个门市也开始装修了。
刘老板没在意,他相信这家肯定不会开眼镜店,因为离自己不远处就有高老板的眼镜店,别人不可能在两家中间再开一家。
因此,刘老板依旧井然有序地经营着自家的门店。
可是,当新装修的门店挂起招牌后,陆续有顾客询问他:你们怎么连丧葬用品也在做呀?
刘老板一头雾水,不明白什么意思,经过顾客指引,他才发现旁边那家新装修店铺的招牌和自家的一模一样。
自己的是某国际冶金工厂平价眼镜店,对方只是把“眼镜”改成了“丧葬用品”,其余的字一模一样。
并且自己用的是红字白底,对方连招牌样式颜色也完全一样。
难怪顾客会误会,以为他们店铺改行了。
这件事不仅让刘老板十分膈应,也让顾客观感极差。短短七天过后,店里的生意一落千丈,每天根本没有顾客敢进来,因为大家总会把眼镜店和旁边的丧葬店关联在一起。
后来刘老板只能报警。
但对方只是招牌相似,经营范围并不一样,所以并不违法,报警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看到报警没用,刘老板只能找来媒体曝光这件事。
他不仅找了媒体,还联系了隔壁店铺的房东。房东同样对对方在此开设丧葬用品店十分不满。
房东十分委屈,说当初是隔壁做眼镜生意的高老板来租的这个门店,告知自己只会经营香烛,房东并不清楚对方会售卖丧葬用品,因此房东也不愿继续出租,愿意全额退还对方5000元意向金以及已付租金。
随后高老板找到房东协商,称既然房东觉得晦气,就不将骨灰盒等物品摆进店内。刘老板也和房东沟通,说明对方店铺严重影响自己生意,房东不想惹麻烦,高老板也承诺会更改门头招牌。
起初房东同意协商解决,但后续房东反悔,直接要求高老板搬走,不再续租。
高老板认为,是刘老板在从中作梗,笃定是刘老板私下给了房东好处,才让房东执意赶自己走。
对此刘老板也十分生气,表示自己和高老板虽是同行,做不成朋友,但也不至于结怨作对。
早在自己店铺装修做宣传活动时,曾把宣传喇叭放在马路对面,就被高老板的妻子直接关掉,因此他一直怀疑,隔壁丧葬用品店就是高老板专门租下来恶心自己、打压自己生意的。
面对质疑,高老板并不否认店铺是自己租的,但表示店铺是帮自己表哥租的,自己只是入股参与。
至此三方矛盾彻底爆发:刘老板与高老板互相猜忌结怨,房东与高老板产生租赁纠纷,整件事始终无法协商解决。
之后刘老板借助媒体公开澄清,表明自己的眼镜店和隔壁丧葬用品店没有任何关系,希望打消顾客的顾虑。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如何评判这件事情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产生混淆误认。
市场是允许竞争的。你经营得更好、价格更优惠,凭借自身能力吸引顾客,这是市场经济的自由,法律完全尊重。
但本案的行为就值得反思。商家完整复刻他人的招牌版式、配色、整体装潢,仅仅更改品类字样,用完全不同的业态,让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认。
这种做法,没有触碰治安红线,却精准利用了规则漏洞。它没有直接诋毁对手,却利用大众的普遍心理,间接影响他人经营,这显然不是良性的市场竞争。
很多人疑惑,报警无法解决,那受害者该如何维权?
其实我们要明白公权力的边界,公安机关处理的是违法违规行为,而这种商业混淆纠纷,属于民事侵权范畴。
当事人可以保存招牌对比、经营受损等相关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调解。如果无法解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撤除近似招牌、承担相应损失。
常言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
人可以利用规则,但不能滥用规则。
真正的商业竞争,比拼的是能力与格局,而不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小聪明。
对此,您如何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