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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男子和女子本来是情人关系,但是有一次,两人发生关系后,女子报警了,声称男子

东莞,男子和女子本来是情人关系,但是有一次,两人发生关系后,女子报警了,声称男子侵犯了自己,最后经过调解,男子愿意支付3万的精神损失费给女子,这笔钱只支付了2万后,男子又约女子见面,女子上门赴约。女子赴约后,男子又和她发生了关系,随后女子再次扬言报警,男子无奈写下一份协议,愿意再支付4万给女子。后来男子耍赖不愿给钱,女子准备起诉男子,男子反倒声称女子敲诈勒索,双方闹上法庭,最终由法院审理判决。
 
东莞这对男女的故事,比电视剧还狗血。
 
刘某和马某,都是有家有室的人,偏偏搅和在了一起。婚外情这种事,本来就是在刀尖上跳舞,可这俩人硬是把这段见不得光的关系,演变成了一场闹上法庭的金钱纠纷。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两人在一次外出游玩时发生了关系。
 
完事之后刘某直接报了警,说马某侵犯了她。马某大概是真怕了,在调解时承认了自己“一时冲动”,答应赔三万块精神损失费。
 
按理说,这事到这儿就该打住了。你拿钱,我消灾,各回各家。
 
可马某偏偏不甘心。隔了一周,他联系刘某说要当面道歉,约她来家里。
 
刘某也真去了。酒桌上马某只字不提道歉的事,把刘某灌得晕晕乎乎,又跟她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刘某醒来要报警,马某赶紧又手写了一份协议,答应再赔四万。
 
三万加四万,一共七万。第一笔只给了两万,剩下的马某耍起了赖。
 
刘某气不过,拿着协议告上了法庭。马某在庭上矢口否认——说两人就是婚外情,早就发生过关系了,那两万给了就两清了。刘某也不认,说自己跟马某只是“老乡感情”。
 
法院没买账。结合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认定两人存在婚外情关系。调解书和手写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统统无效。刘某的全部诉请被驳回。
 
更要命的是,法院指出——以报警相要挟索要钱财,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七万块,已经够得上“数额巨大”的立案标准了。
 
这案子让我想起河南桐柏县不久前审的一桩事——一个女子以曝光婚外情为由向情人索财,被判了五年。
 
还有山东淄博那个案子,男子捉奸后收了情夫两万五,结果被对方反手报警敲诈,虽然最后改判无罪,但中间蹲了好一阵子。
 
你看,这类事情一旦沾上钱和法律,谁都别想全身而退。
 
说回东莞这个案子。刘某拿着白纸黑字的协议,觉得自己占理。可法律不认这种理——婚外情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基于这种关系产生的“赔偿协议”,签一百张也是废纸。
 
更别说以报警相要挟,那已经不是民事纠纷的范畴了。
 
这场官司打下来,刘某钱没要到,反倒差点把自己送进去。马某虽然暂时躲过一劫,但两份亲手写的协议、两次出轨的事实,都摆在那儿,家庭能扛多久只有他自己清楚。
 
说到底,这出闹剧的根本,不是什么协议有效无效的问题。而是两个各自有家庭的人,在欲望和贪婪里越陷越深,最后把自己逼进了死胡同。
 
法律能判的是输赢,判不了的是人心。有些底线一旦破了,后面的事就不是你想停就能停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