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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独生女儿4岁离开父亲,从此很少联系,二十年后父亲离世,女儿跑回来要把父

呼和浩特,独生女儿4岁离开父亲,从此很少联系,二十年后父亲离世,女儿跑回来要把父亲60万的遗产全部拿走,三个叔伯姑姑非常气愤,起诉要求继承全部遗产,判决结果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1992年,王某因为和妻子因为性格不合,争吵了好久,最后以收场离婚。

当时他们养育了一个女儿,才 4 岁,抚养权判给了母亲,这对母女就搬到了外地一起生活了,期间很少和父亲联系,也没有回来和父亲怎么住过,所以父女感情也不怎么好。

王某离婚之后也没有再结婚生子,自己一个人过了很多年。但是到了中年,他的身体非常糟糕,逐渐没有了自理能力。

王某有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平时轮流陪他看病,照顾他的饮食起居,出钱出力。包括住院的时候都是三个兄弟姐妹全程24小时陪护,在上班的都请假回来照顾哥哥,一点也不含糊。

他们连护工都没有请,就像照顾自己的亲生父母一样,给他擦身子,陪床等等。还在家里面做好饭亲自送去,一照顾就十多年了,毫无怨言。

连邻居都夸赞他们兄妹感情深厚,能做到这个份上,是非常难得的,换作是一般人早就放弃了,何况各有各的家庭要照顾!

时间来到了2022年,王某病情加重,最终离开了人世,当时他们通知了王某的独生女儿回来参加父亲的葬礼。

当时是特殊时期,他的女儿回来得好晚,整个葬礼就是王某这三个兄弟姐妹前前后后操办的,包括了宴请亲属过来吃饭的钱也是他们出,王某的女儿只是露了一面,一分钱一分力也没有出过,只是走一个过场而已!

葬礼完毕后,这个独生女儿认为父亲只剩下她一个孩子,那私人的财产理应是归属于她,于是她把父亲的手机,银行卡,都统统拿走了。

后来,她拿了相关的证明去了一趟银行查了父亲的余额,她喜出望外,想不到病了这么久的父亲还能有这么多的遗产,她一声不吭把这笔钱全部取走。

王某的三个兄弟姐妹,因为之前有听他的哥哥提到过还有一些钱,就去查流水,柜员告诉他,他所有的钱都已经被他女儿取走了。

三人知道这个事情后,感觉非常痛心,觉得这个侄女太没有人性了,自己三人帮忙照顾他父亲这么久,一声感谢都没有,就把全部钱全部取完了。

这个期间他们出了多少力出了多少钱在她父亲身上,无论怎么样从人性道义来说,都应该给点合理的补偿。

后来三个兄弟姐妹打电话给王某的女儿,要求她把一部分钱,分一点给他们,他们照顾他父亲这么多年也出了不少钱。

但是侄女觉得,她作为父亲唯一的孩子,有权继承他的全部遗产,于是一口拒绝了。

王某的三个兄弟姐妹觉得很无奈,既然这个侄女这么蛮不讲理,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要回这些钱了。

于是他们就整理好这么多年照顾大哥的这些资料,包括住院的缴费清单,陪同记录,还有丧葬开销凭证等等,所有在大哥身上的投入以及邻居的证言,起诉侄女要求分割哥哥的这一笔遗产!

第一审判女儿分得15万,剩余部分叔叔和姑姑各分得15万。

王某女儿非常不服气,提起上诉,但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四人每人分得15万。

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呢?其实是有原因的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位继承人。

法定继承存在严格的顺位,不同顺位的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一般情况下,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或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方能继承。

但《民法典》第1131条也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中为女儿)存在并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位继承人(本案中的两个妹妹和弟弟)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情形,可以适当由妹妹和弟弟分得遗产,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公正原则。

因此,最终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王某的独生女儿和父亲的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平均分配了这一笔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