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21岁小伙与15岁女生恋爱,9年间,多次与女生发生关系,并向女生承诺“我养你”,先后转给女生40万余元。然而,女生最终与其分手,并迅速与他人订婚。小伙难以释怀,要求女生还钱,未果后,怒将女生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2016年,山东聊城,21岁的成某刚刚踏入社会,认识了还在读中学的王某。一个刚工作的成年人,一个未成年少女,就这么谈起了恋爱。热恋中的成某常把“我养你”挂在嘴边。9年时间里,前前后后给王某转账超过41万。
41万对普通人来说不是小数目,但这些钱怎么花的,得掰开看,9年里大多数是几十、几百的小额转账,吃饭、逛街、买衣服这些日常开销。单笔超过2000元的只有9笔,加一起也就四万出头。摊到每年,差不多四万多,像是恋爱日常花销堆出来的总数。
可爱情走到第九个年头,出了变故,2025年,王某提出分手。更让成某难以接受的是,分手后王某在家人的安排下迅速认识了新对象,很快订婚。
成某心凉了半截,9年感情,40多万花销,到头来人财两空。他觉得这9年跟夫妻没区别,花的每一分钱都是奔着结婚去的,是彩礼,是婚嫁的筹备款。于是找王某要回全部转账。
王某不同意,她说当年自己才15岁,谈不上什么婚嫁承诺。这些钱基本都花在两人的共同生活上,吃饭、逛街、出去玩,成某自己也有消费的部分。更何况从来没有明确说过这些是彩礼或者结婚预付款。
双方谈不拢,成某把王某告上了法庭,法庭上争议的焦点很明确:这41万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彩礼?是借款?还是恋爱期间的赠与?
法院一审的判决很有讲究,首先,这41万不能被认定为彩礼,彩礼的前提是双方达成结婚的合意,可王某确立恋爱关系时只有15岁,还没到法定婚龄,根本没法缔结有效的婚约。
其次,法院指出了成某自身的问题,成年人面对未成年人,负有克制和保护义务。成某用“我养你”的说辞长期大额转账,维系一段不对等的恋爱关系,这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但钱是实打实转出去了,王某也确实收了,这些钱大多是日常消费,没有明确标注是彩礼或婚嫁用途,没有书面约定,聊天记录里也没有支撑。仅凭一句口头上的“我养你”,在法庭上站不住脚。
法官的思路很清晰,恋爱是双向的,成某掏了钱,王某也投入了9年的青春和陪伴。把全部风险和成本压给当年未成年的那一方,不公平。再考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倾向,结合两人相处年限和消费性质,法院酌定王某返还总额的10%,大约4.14万元。
成某不服,提起上诉,他始终坚持全部转账属于彩礼范畴,理应全额退还,二审法院复核了全部证据后,维持了原判,案子到此结束。
很多人会追问:恋爱期间花的钱到底能不能要回来?答案不在情绪里,在证据里,想把恋爱转账认定为彩礼或婚嫁预付款,至少得有明确的用途标注,有双方对结婚达成的清晰共识,最好有书面确认或聊天记录。日常吃饭、买东西、游玩的资金往来,大多属于普通赠与,分手后很难要回来。
至于“我养你”算不算承诺?在成年人之间,这多半是一句情话,但在一个15岁的女孩那里,这句话很容易被当作对未来的许诺。问题在于,成年人的分寸和克制不能缺位,用金钱绑定一段跨龄的亲密关系,时间越长,风险越大。
9年时间,足以让一个15岁的少女成长为24岁的成年人,观念、眼界、生活节奏都在变,而一直停在原地的那个,差距只会越来越明显。不对等的付出,换不来稳固的关系。
这起案子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恋爱涉及大额资金,真想为未来做铺垫,就说清楚、记清楚,标明用途,留好凭证。分清是赠与还是婚嫁预付款,别等分手了才翻旧账。
更重要的是,别用钱去绑一个人,更别在一个未成年面前轻易许诺“我养你”。有些承诺说出口的时候是深情,到了法庭上,不过是一句空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