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湖北武汉,凌晨,男子通过自家监控发现,两名年轻人,在他家门口盗走了两个水泵后,骑着电动车跑了。男子赶紧报警,然后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去追,想要回被偷走的水泵。不料,追的过程中,面包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对方两个人都受伤了。男子拨打急救电话,将两人送去医院,还支付了救护车的费用。事后,男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后又被刑事拘留,好在警方调查后撤案。本以为没事儿了,不料,一小偷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14971.73元。法院这样判!
事发时正是凌晨,柳先生通过监控发现, 两名男子骑着电动车,鬼鬼祟祟的出现在他家门口。
每人搬了一台水泵,放上电动车后,马上离开了。
柳先生赶紧打电话报警,随后,他开着自家的面包车去追。
追出没多远,他就在乡道上追上了那两名男子。
他闪灯示意对方停车,对方 仗着是两个人,不但不停,想右拐进操场。
柳先生打方向盘左拐继续追,结果,面包车和电动车撞在一起。
两名小偷都受了伤,事后经鉴定,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
柳先生一看两人受伤,再次报了警,还打了120,救护车的钱都是他出的。
事情到这,后面的事,就让人看不懂了!
本以为自己是抓小偷,无意中撞伤二人。
不料,警方认为,柳先生向左打方向,故意将两人撞倒在地。
将他行政拘留,后来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后来,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了撤案决定。
同时,两名小偷也被警方政拘留了。
其中一个小偷沈某,不服气,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要追究柳先生的刑事责任。
2025年4月,武汉市新洲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认为缺乏罪证。
沈某又上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柳某某故意伤害沈某身体,且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裁定。
沈某发现,刑事这条路走不通,就换了路子。
2026年5月,柳先生收到法院传票,案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沈某要求他赔偿医疗费、住宿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物损失、鉴定费共计214971.73元。
6月16日案子开庭,但没有当庭宣判。
这事儿说起来好笑,偷东西的伤了,反过来找被偷的赔钱,法律上到底怎么算?
有法律人士表示,被害人发现财物被窃后立即追击,想抓捕不法侵害人、取回财物,这属于“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在理论和实践中,是被认可的,法律上和“正当防卫”类似。
一个人财产受侵犯,正常反应就是能抓就抓、能夺就夺。
报了警,当然希望公权力介入,但公权力有时来不及。
法律允许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才属于防卫过当。
柳某某是受不法侵害的人,实施的自救行为,属于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不应该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不过,私力救济风险极高。
小偷得手后骑车逃跑,失主当场追击,财物还有追回可能时,可视作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可以实施防卫。
但防卫手段,必须和侵害强度匹配,不能明显超限。
面包车对电动车,主动变道相撞,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损害后果确实严重。
案子刑事立案、刑拘后虽然撤案,但撤案理由,只是证据不足以追究刑责,但不等于民事无过错。
面包车撞电动车,后果这么重,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法律保护受害者追回财物的权利,但追的过程中出了事,责任怎么分?
法律人士认为,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自救行为,本质上是“正对不正”。
实施的自救行为是正当的,实施的侵害行为,是不正当的。
冲突时,应该更注重保护正的一方。
如果受害者追贼,追出事了还要赔钱,那以后谁还敢追,小偷岂不是更嚣张?
可反过来想,柳先生开车撞人,对方受了伤,医药费、误工费都是实打实的。
法律保护受害者,但也不能让受害者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私力救济的边界在哪儿?这个问题,法院得给个说法。
《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柳先生财物被偷,报警后开车追击小偷,属于为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
在警方还没介入前,柳先生可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来追回财物,这属于“自救行为”。
但他开车造成小偷轻伤,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可能超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
这种情况下,柳先生可能需要对小偷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案子还没判决,最终,柳先生是否需要对小偷的受伤进行赔偿,还是未知。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