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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女士和丈夫正在小区散步,包先生骑着车遛狗从二人旁边经过,包先生的狗突然两

北京,刘女士和丈夫正在小区散步,包先生骑着车遛狗从二人旁边经过,包先生的狗突然两次跳向刘女士,受到惊吓的刘女士摔倒在地,致九级伤残,最终,包先生被判定向刘女士赔偿31万余元!

事发当晚,刘女士与丈夫像往常一样在小区散着步。与此同时,包先生在他们后面骑着自行车,牵着长长的狗绳,遛着狗。

本是互不干扰的双方,突然,一声狗叫打破了眼前的宁静,包先生的狗跳向刘女士,把刘女士吓得一个踉跄。

因为系狗的牵引绳太长,包先生面对这种突发情况,也不好拉拽绳子,控制住狗。刘女士还未从惊吓中缓过神来,狗又向她扑跳过来,因为着急躲闪,还没有站稳的刘女士一下子摔倒在地,整件事情发生得让人猝不及防,其丈夫还没有来得及拽住刘女士,就眼看着她摔到地上。

而向刘女士扑跳了两次的狗,又继续往前跑,此刻的包先生怎么也不会想到狗的这两下扑跳,让他付出了31万的代价。

刘女士本就有骨质疏松症,被包先生的狗两次惊吓摔倒之后,身体出现不适,当晚就医。经诊断,她左股骨颈骨折、膝关节损伤,构成了九级伤残。

之后,刘女士回想整个事件,越想越生气,认为狗主人包先生才是整件事情的导火索,自己和丈夫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里散步,走得不紧不慢,要不是包先生在后面骑车遛狗,自己在毫无防备之下,被狗扑跳惊吓,怎么会摔倒致残?包先生虽然遛狗系了绳子,可绳子那么长,和没牵绳有什么区别?

刘女士认为,包先生既然遛狗,就应该离行人远一点,狗向自己扑跳过来,万一要咬自己怎么办?自己正是被惊吓,慌乱之中才摔倒的,摔倒之后惊吓未消不说,身体也极度不舒服,现在自己要面临手术。

这个事情,不仅使自己身体受到重创,同时也给自己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随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包先生告了,向包先生索要赔偿32万余元。

但对于刘女士摔倒一事,包先生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自己的狗虽然两次跳向刘女士,但并没有咬她,而且最重要的是,狗压根都没有接触到刘女士,她摔倒了,怎么能怪狗呢?

包先生认为刘女士之所以摔倒致残,是因为她自身有重度骨质疏松,所以刘女士起诉他索要赔偿,这让他无法接受。

与此同时,包先生申请对刘女士伤残后果与其自身重度骨质疏松症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显示:刘女士的左股骨颈骨折与自身重度骨质疏松症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同等作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50%。

也就是说,刘女士的骨折及致残,一半原因是自身原因导致,而另一半原因则是被狗惊吓摔倒所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条规定适用的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后,动物饲养人虽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本案中,正是因为包先生养的狗向刘女士扑跳,这才导致刘女士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即使包先生主观上没有过错,他并未引导狗向刘女士做扑跳动作,但作为犬只的主人,他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刘女士当时正在散步,她并未察觉到身后有狗,也未主动做出任何招引狗的行为动作,所以刘女士的摔伤,包先生需要承担赔偿。

并且,刘女士摔骨折虽然有自身身体原因,但她在惊慌之中,不存在故意摔倒的情况。所以,包先生不能因为刘女士的自身体质问题,不赔或者少赔钱。

最终判决包先生向刘女士赔偿31万余元,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总之,对于饲养犬只的人来说,出门一定要使用长度适中的牵引绳,对犬只进行有效约束。若是犬只对行人造成伤害,饲养人无法脱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