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这类性侵重罪没有追诉期,所以不存在“过期”问题。
一、加拿大规则(很关键)
- 性侵(sexual assault)属于可公诉重罪(indictable offence)。
- 法律:可公诉罪没有追诉时效,几十年前的案子照样可以起诉、审判、定罪。
- 只有极轻的“简易罪”才有12个月追诉期,性侵不在此列。
二、对应到这个93岁富豪案
- 案发:1970末–1980初,距今四十多年。
- 起诉:2024年抓人、起诉;2026年审理、定罪。
- 原因:加拿大法律允许,时间再久也不算过期。
三、和中国对比(方便你理解)
- 中国:强奸一般追诉期15年,致人重伤死亡20年;超过要最高检特批。
- 加拿大:性侵无追诉期,随时可以算账。
一句话:在加拿大,陈年性侵案永远“没过追诉期”,这也是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