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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老板有点黑心!”湖南衡阳,一19岁大学生在一家火锅店打了46天暑假工,老板

“这个老板有点黑心!”湖南衡阳,一19岁大学生在一家火锅店打了46天暑假工,老板口头承诺每天100元,干满一个月还有全勤奖。可暑假结束,老板只断断续续给了1500元,剩下的3200元一拖再拖,只转了500元打发。无奈之下,大学生跑去申请劳动仲裁,结果仲裁委连门都没让他进,理由是,在校大学生不是劳动者。大学生不服气,转头把火锅店告上了法院。

2026年3月9日那天,大学生小李站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大楼外,手里攥着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心里十分憋屈。小李不明白,小李实打实干了将近五十天的活,流了那么多汗,怎么在法律定义上连个劳动者都算不上。

事情还要退回到2025年的暑假,小李是湖南某高校的在校生,因为小李家里经济条件一般,想着趁放假打份工赚点生活费。在学校附近,小李看中了一家生意红火的火锅店。

火锅店老板姓黄,两人当时连个字据都没签,全凭一张嘴定下了规矩。黄某承诺每天给小李一百块钱工钱,要是干满一个月并且休息不到三天,小李还能额外拿一百块全勤奖。

从2025年6月21日到8月11日,小李每天就在宿舍和火锅店两头跑。大夏天的后厨和大厅闷热难耐,端盘子擦桌子打扫卫生,小李什么脏活累活都抢着干。

算上中间零星休息的日子,小李一共出勤了四十六天。按照黄某当初的口头约定,这四十六天的工钱加上七月份的全勤奖,总共应该是四千七百元。对于一个十九岁的学生来说,这笔钱不仅是下学期的饭钱,更是对小李努力付出的肯定。

但是黄某的做法让小李感到心寒,2025年7月15日,黄某发了六月份的一千元工资。当时小李心里就有些犯嘀咕,因为黄某对后面工资怎么发绝口不提。

等到小李离职准备返校时,剩下的钱就彻底没了动静。小李跑去店里找黄某要钱,黄某总是拿资金周转不开当借口。直到十一月十一日,黄某才像打发叫花子一样转了五百块钱。之后小李再打电话,黄某干脆含糊其辞甚至拒接电话。

拿不到钱的小李决定维权,小李带着微信转账记录和排班表去了劳动仲裁委,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仲裁委依法不受理,这就让小李陷入了维权死胡同。

既然劳动法走不通,小李整理好所有聊天截图和同事证言,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黄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

黄某可能觉得一个学生闹不出多大动静,连法院传票都没当回事,没交书面答辩意见,开庭那天也没出庭应诉。

法院在缺席审理中把事情查得清清楚楚,法官认为,虽然小李是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但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这类情况撑起了保护伞。

民法典合同编对各类合同关系作出了系统性规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及相关条款,自然人之间只要存在提供劳务与支付报酬的约定,无论是否签署书面合同,均可依法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

小李和火锅店老板黄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工作内容和报酬标准达成了口头约定。小李付出了四十六天的劳务,黄某也接受了这些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这种口头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写得明明白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庭核算了小李的出勤天数,六月十天,七月二十八天,八月八天,全勤奖一百元符合发放条件,总额四千七百元确凿无疑。扣除已经支付的一千五百元,黄某还欠三千二百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火锅店及经营者黄某向小李支付剩余的劳务报酬三千二百元。小李凭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成功拿回了属于小李的劳动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