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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子酒店”起诉“橘子酒店”,称侵权,又是恶意维权,还是恶意擦边侵权? 河南平

“桔子酒店”起诉“橘子酒店”,称侵权,又是恶意维权,还是恶意擦边侵权?

河南平顶山,2017年,冯女士的公公在平顶山市注册了这家宾馆。当时起了四五个名字都重名了,“小孩们也都喜欢吃橘子,就想着输一下‘橘子宾馆’试试,输入进去后成功了”。

她没多想,直接登记注册了“平顶山市新城区橘子宾馆”。8年间,宾馆从10间房扩到16间,房价60到100元,客源基本都是附近居民和过路散客。

她从未想过,这个普通的名字,有一天会引来一场官司。

直到2026年6月14日,一张法院传票突然寄到。原告是“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起诉理由是侵害商标权,索赔10万元,并要求其更改“橘子宾馆”名称。

“我感觉这就是正走着走着,哐哧被啥东西直接砸到你一样,祸从天降吧。”冯女士说。

起诉状中,原告“桔子酒店”的索赔逻辑有两层。

第一层是停止侵权:要求冯女士停用“橘子”相关标识,变更企业名称。

第二层是赔偿10万元,但起诉状里列出的损失算法却让人大开眼界。

原告声称损失高达500多万,算法是:平均房价250元×8间房(50%入住率)×8年×2920天=584万元。

被告获利270多万,算法是:平均房价116元×8间房(50%入住率)×8年×2920天=270万元。

然而,诉状中最终索赔金额是10万元。这10万,大概率是法院判赔的“封顶价”,500多万的数字只是用来“吓人”的谈判筹码。

“橘子”和“桔子”读音完全相同,都指同一种水果。

灵武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字形不同,但“两者发音及指向均相同,构成实质性近似”。

然而,商标近似的判断从来不是“读音相同就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认定商标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整体比对,又要进行主要部分比对。

“橘子宾馆”与“桔子酒店”的核心差异在于:“橘子”是水果名称,“桔子酒店”是品牌名称;“橘子宾馆”是一家16间房的小旅馆,“桔子酒店”是遍布全国的连锁品牌;冯女士没有使用对方的LOGO、英文字母或装修风格。

普通消费者看到一个60-100元的小宾馆和一个知名连锁酒店,会不会真的混淆?这是法院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

但冯女士面临的现实风险是,在灞桥法院审结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在APP平台网店名称中使用“橘子酒店”字样,法院认定该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而“橘子宾馆”在网络预订平台上的展示,恰恰可能成为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的关键证据。

此外,冯女士的宾馆注册于2017年,“桔子酒店”商标注册于2012年。如果“橘子宾馆”在“桔子酒店”商标注册前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可依据《商标法》第59条主张在先使用权抗辩。但冯女士能否证明“有一定影响”,将是她抗辩的关键。

冯女士做着小本生意,16间房,60到100元的房价,她没想过蹭谁的热度,更没想过傍谁的大牌。但法律的红线不会因为她“不知道”就网开一面。

类似的“一字之差”官司越来越多:从“渝见小面”到“遇见小面”,从“橘子宾馆”到“桔子酒店”。

大品牌在维权,小商家在喊冤。法律的边界在哪里,司法实践正在给出答案。

“橘子”和“桔子”,一字之差,读音相同,含义相近。法律到底保护谁?

它保护的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该让一个开了8年、只有16间房的小宾馆,为一个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名字买单。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