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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6月20日报道,天津,一男子住院时,在医院大门处逗留了一会儿,随后返

“冤不冤?”6月20日报道,天津,一男子住院时,在医院大门处逗留了一会儿,随后返回病房,没想到下午的时候,医护人员发现男子晕倒,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院大呼冤枉,认为男子已出院,不关他们的事,法院这样判!

死者刘某 2022 年 9 月因为脑梗塞、原发性高血压还有缺血性心脏病住进了天津的医院,全是随时可能突发意外的高危基础病。

住院第三天早上 8 点,管床医生提前写好了出院小结 —— 按不少医院的老习惯,先把文书备好,等患者收拾妥当,再慢慢走结算、签字的流程,两边都省事。

谁也没料到意外来得这么快。当天上午 10 点 39 分,刘某自己走出了病房,在医院大门口晃了快两个小时,12 点 15 分又慢悠悠回了病房。

这一出一进,病区的医护人员既没上前询问,也没阻拦劝阻,全程没当回事。等到下午两点多医护常规查房时,才发现刘某已经晕倒在病房里,紧急转院抢救了一天多,最终还是没能救回来,死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

家属没法接受这个结果:人好好住在医院里,说没就没了,医院看管不力,必须担责。

医院这边也觉得自己满肚子委屈:出院小结都开出来了,说明他已经达到出院标准,从道理上讲就是 “已经出院” 的人了,自己在外面溜达完回来出事,怎么能算医院的锅?两边各执一词,最后只能对簿公堂,还申请了司法鉴定定责。

可鉴定结果一出来,医院的核心辩解先站不住了。鉴定机构核对了全部诊疗记录,只找到了早上出具的出院小结,医嘱系统里压根没有 “办理出院” 的正式指令,住院诊疗项目没停、费用没结算、患者也没签任何离院确认文件。

说白了,从诊疗规范和法律关系上讲,事发时刘某依然是医院的住院患者,所谓 “已出院” 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除此之外,鉴定还点出了医院两处明确的过错:其一,刘某是患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的住院病人,属于猝死高风险人群,他自行离开病区、外出逗留又返回,医护全程没有干预、没有劝阻,对住院患者的管理明显缺位;其二,患者具体何时发病、晕倒了多久,医院没有准确的病程记录,诊疗流程存在疏漏。

最终鉴定认为,医院的过错和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属于轻微原因 —— 毕竟自身严重的基础疾病,才是导致猝死的主要根源。

基于这份鉴定,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医院承担 10% 的过错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 11.8 万余元。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觉得自己太冤,结果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可能有人会替医院抱不平:不就是没走完手续吗?医院床位紧张,先让病人走、后面补手续,不是行业里的常规操作?怎么到这就成了错?

这话其实就是典型的 “习惯不等于合规”。咱们普通人住院大概率都遇见过这种情况:医生查完房说一句 “可以出院了”,护士提前把出院小结开好,当天收拾东西就能走,结算、取病历这些事改天再来办。

对医院来说能加快床位周转,对患者来说也省得排队等手续,看似两全其美,实则藏着法律风险的窟窿。

在法律层面,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可不是医生口头说 “出院” 就终止的。正式的出院意味着诊疗关系结束,必须有正式医嘱、费用结算、离院确认等完整流程。只要流程没走完,患者就还在医院的管理责任范围内,医院就得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和诊疗义务。

当然也有人觉得家属是在讹人,其实 10% 的责任比例已经非常克制。法院很清楚,这起悲剧的核心原因是患者自身的重病,医院的管理疏漏只是次要的、轻微的因素,所以既没有让医院承担过重的责任,也没有因为 “患者自身有病” 就完全免除医院的管理义务,算是在情理和法理之间找到了平衡。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医院到底冤不冤?站在日常工作的惯性里看,好像有点冤,不过是省了几步流程,平时这么干都没事,偏偏赶上了小概率的意外。

但站在规则和责任的角度看,一点都不冤。治病救人讲的是规范,患者管理讲的是责任,图省事省掉的流程,早晚要在出事的时候补回来。

这案子更像一面镜子:对医院来说,别拿 “惯例” 当规范,该走的流程一步都不能省,该尽的义务一点都不能偷,尤其是面对心脑血管疾病这类高危患者,外出劝阻、风险告知、病程记录,每一项都是在保护患者,也是在保护自己。

对咱们普通人来说,住院期间别拿自己的身体开玩笑,高危病人擅自外出,风险从来都是自己先扛着。毕竟在生命面前,再怎么小心都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