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0年前女子开店认识一个男子,对方表白想要跟女子在一起,遭到女子婉拒。后来女子患病行动不便,为了不拖累家人,她考虑雇佣个护工,想到之前表白的那个男子,二人协商每个月4000元,只求男子照护好自己。谁知道,看到女子行动不方便,男子竟仍然心怀不轨,直接就猥亵了她。
(新闻夜航6月21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事情还要从10年前说起,一女子李某患上了渐冻的病症,当时在北京开店,跟一个男子陈某相识。
当时陈某表示,对李某是有好感的,也对李某表达了爱意,想要跟她在一起。
而李某也是有边界感的,当时就婉拒了。
解决之后,李某身体的情况逐渐不好,因为这个病症,就是会行动不便,李某知道自己的未来很不确定,不怎么想拖累家人。
李某自己就考虑找个人来照顾自己,所以她想到自己的旧相识——陈某。
再次跟陈某联系,并且跟他约定,由陈某来照顾自己的生活,一个月会给4000元他。
本来以为是旧相识,因为彼此都认识,不会出什么差池。谁知道,竟然是厄运的开始。
双方本来协商好了,要好好的照顾李某的生活。为了方便照顾,陈某还把李某给接到了济南的家里。
李某自己还有丈夫的,但是陈某又提出了另外一个条件:我还是喜欢你,你得跟丈夫离婚,跟我在一起。
这个诉求,又被李某给拒绝了,现在的她,只能说跟陈某是雇佣关系,她给钱,他照看,就行了。
随着相处的时间增长,李某发现陈某也表示很好的照顾自己,就想要划清界限,准备搬走的时候,陈某还流泪,一直挽留。
当时李某也心软了,就只能继续留下来,接受陈某的照顾。
没想到的是,陈某竟然直接就开始猥亵李某。而这一切,直接就被监控给拍了下来,画面显示,陈某强行跟李某产生了身体的接触,李某表示抗拒,扭过头来,想要反抗。
后来,李某不断的大哭、大叫,陈某因为害怕父亲跟邻居听到,最后放弃了。
出了这件事之后,李某想要维权,她先报了警处理。
当时陈某案发之后,被相关部门传唤了,到案后,他自己主动陈述了犯罪的过程,在办案人员的调解下,赔偿了李某3万元,取得了谅解。
后来检方又继续提出上诉,认为陈某行为过分,面对是行动不便的患病的病人,还要作出如此强制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
最后判定陈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有人质疑:陈某不知道客厅安装了监控吗,还要这么大胆?
李某表示,因为自己做自媒体,就在客厅这边工作,所以这才私自安装了。没想到,却把这个画面给拍下来了。
面对这次经历,李某自知难以启齿,但是她心里清楚,错的并不是她,她只想活下去。
《刑法》第 237 条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不愿意亲密的接触,但是还是强制违背妇女的意愿,跟其产生接触,侵犯了对方的自主权,具有猥亵的故意。此举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
本案中的男子,其行为已经构成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质,明知道对方不愿意接触,而且身体患病了没法反抗,男子还是猥亵对方。
妇女本身有自主权,有权拒绝任何非自愿的身体接触,而且作为身体不便的特殊群体,可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每个人都享有人格尊严、身体隐私权,个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女子已经明确拒绝了,男子仍然完全违背了自己的意志想要对女子作出伤害,构成直接侵权。
《民法典》第 1003 条(身体权)、第 1010 条(性自主权)、第 1183 条均有所规定:个人的身体权、隐私权、人格尊严、自主利益不容侵犯,否则受害者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男子陈某作为直接的侵权人,需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不能免除其个人的侵权责任。
作为被害人,女子可以在刑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男子的民事赔偿责任。
“只是亲密的接触了,不能算是犯罪”,要是还存在这样的观念,那就大错特错了。女性有自己的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可以侵犯。
只要侵扰了,必定就属于要面临判刑的刑事犯罪,必罚。
信源:新闻夜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