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1班提交作业,有两位同学李雨霏和王毅分别提到了近期的两个事关继承的新闻。
李雨霏:有某男病故,但其房贷没有还完。其年迈父母放弃继承其子遗产。则其房被银行收回,拍卖后,偿还当初向银行借的房贷。如有多的,作为某男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如不够偿还银行贷款,则其父母放弃继承,则无需再偿还其子所欠贷款。
李雨霏认为是“立法的温度”。谈不上,这只是自然人趋利避害的选择。其父母如果选择继承其子房产,则必要偿还贷款。在此案中,一定是房屋拍卖市值不足以偿还贷款,故其父母放弃,以避免还要继续偿还债务。放弃继承是最好的。
但是此案中,如果该男的父母属于生活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则需要在某男遗产中划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给其年迈的父母,以备“特留份人”必要生活所需。但是显然,某男的父母不属于此类人员。
王毅:爷爷过世,留下欠银行的巨额债务,其子先于他而死,但其儿媳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子尚有一孙,只有两岁。爷爷过世后,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其儿媳和代位继承人两岁孙子。
儿媳权衡利弊,放弃了继承,从而以免除了进入偿债程序的麻烦,但两岁孙子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特留份人,即必须保证其生活的继承人,则应把爷爷的遗产先划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给两岁孙子。余下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债务,不足部分就此勾销。银行状告两岁孙子以其继承遗产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只是一个必要的债权债务纠纷。同时法院亦可以判决来从爷爷的遗产中划定两岁孙子的必要生活费用,所余遗产全部还银行贷款,没有还完的部分则银行可以据此宣告为“呆坏账”。这是一个非常必要的司法裁决程序,也是银行呆坏账形成的司法裁决过程。目前,我国基层法院,有大量的以银行为原告以贷款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也是同样的贷款合同纠纷。
以上均来源于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既不能像李雨霏认为的是“立法的温度”,也不能像王毅认为是“银行的好心”。仅仅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而已。
这两个案例中都有一个重要的名词,特留份人。顾名思义,就是无论如何都要给他留下必要生活费用的人。
比如,某人留下遗嘱,处理了其全部遗产,但没有为他的未成年的小儿子和已成年但残障没有劳动能力的大女儿分配遗产。则该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违反了“应优先保证特留份人生活必须费用”的强行法规定。则应先为其小儿子和大女儿划出必要生活费用。有剩余的遗产才执行其遗嘱。我们初学者,很容易给自己加戏,给法律贴金,说一些言不及义的场面话,要避免。在法言法,只要已经写入法律,就是依法处理,不存在什么法律恩赐温情之类。民事主体理应享受各种民事权利,因为社会就是由人构成,人的权利并不是统治者的降福和赐恩,就是天赋人权。立法者剥夺这些权利才是不正常的,赋予并践行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并在其受到侵害时以侵权责任之债保护之,正是民法的立法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