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一个17岁高三女生陪她妈去洗澡,在大厅等她妈时,旁边一个喝醉酒的中年男子借机搂自己女朋友时,手却直接摸人家女生大腿,女生吓的春考都没法考了,男子也被拘留了5天,女生又起诉男子要求赔自己10万,最后法院这么判的!
孙小美(化名)才17岁,是曲阜医药学校的学生,当晚她陪妈妈任丽(化名)去济宁任城区一家洗浴中心,洗完先出来了,穿着便服坐大厅长凳上刷手机。
旁边卡座坐着个中年醉汉常伟(化名),搂着自己女朋友在那说话。
可这人搂女朋友的时候,手直接顺到了孙小美大腿偏上的位置。
还蹭了好几下,孙小美一开始以为是不小心碰的,结果那手根本不拿开,还继续动。
她赶紧躲开推开,找到刚出来的妈妈,哭着说那个叔叔摸她。
任丽当场跟常伟吵起来,常伟撒腿就跑。任丽直接报了警。
一个17岁的姑娘,在公共场所被陌生男人摸大腿根,这叫什么事。
孙小美回家以后就不对劲了,天天做噩梦,半夜尖叫,根本没法集中注意力。
后来去了北京德胜门中医院,确诊创伤后应激障碍。
春考也放弃了,一个马上要参加人生大考的孩子,就这么被毁了。
医疗费花了5489元,交通费2447元,住宿费863元,常伟家之前给了2000块。
孙小美起诉要10万精神赔偿加1.18万实际损失。
常伟说自己不是故意的,还嘴硬说去北京看病是过度医疗。
常伟说自己喝醉了不是故意的,醉酒能当挡箭牌吗?摸了人家姑娘还说不是故意的,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常伟醉酒状态下把手伸到一个17岁陌生女孩大腿,这是他的行为直接导致孙小美受到侵害。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链条非常清楚,不存在任何中断。
这事,有几个关键疑点:
第一,常伟辩称不是故意的,但他的手蹭了好几下,这不是碰一下就缩回来,是持续动作。一个喝醉的人能精准地把手放到别人大腿上,还来回蹭,你跟我说不是故意的。
第二,他说北京看病是过度医疗。但创伤后应激障碍是正规医院诊断的,不是姑娘自己编的。这个病直接导致她放弃春考,前途都搭进去了。
第三,已经拘留了他5天,行政处罚都给了,说明也认定他的行为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明确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常伟被拘了5天,这个处罚本身就说明他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猥亵。
民事赔偿,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常伟在公共场合对陌生未成年女性实施猥亵,过错非常明显。
孙小美确诊创伤后应激障碍,春考放弃,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加一起8799元。
正是因为被猥亵才导致精神疾病,才放弃考试,才花了这些钱。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孙小美才17岁,被一个陌生中年男人在大腿上蹭,这种心理创伤对一个高三女生来说是毁灭性的。法院在8799元实际损失基础上,另支持了1500元精神抚慰金,合计判赔10299元。
常伟之前给过2000块,抵扣之后实际再赔8299元。
这个判赔金额不算高,但法律就是法律。常伟喝醉了不是免罪金牌,手伸到人家姑娘身上就是猥亵,赔钱事小,毁了人家孩子前途才是真缺德。
最终,法院认定常伟猥亵成立,判赔孙小美各项损失共计10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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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