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在女装店试衣间试衣服,没成想,刚把衣服脱下来,门帘就被拉开了,女子发现拉链的是一名孩童,可门外却站着很多男性,该看的不该看的,全让人瞧了去,女子认为这都是门店存在的问题,而门店很快回应认错,愿意承担责任
女子回想起来,那试衣间的帘子本来就是坏的,根本拉不严实,上面还豁着大缝,稍微一使劲就能掀开,更让人憋屈的是,店里连个男士止步的牌子都没有,一群男的就在试衣区门口扎堆围观,事发后还有人扒着门框往里探头,脸上挂着那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笑
她找门店理论,门店倒是没甩锅,认错认得挺痛快,说责任在我们,您有什么要求尽管提
这事儿有意思的地方就在这儿
店家认错快,说明他们心里门儿清,自己这试衣间什么德性,不是一天两天了。帘子关不严、磁吸扣是摆设、门口没有引导员,这些问题早就埋在那儿,就等着哪天炸雷。结果雷真炸了,炸在了一个倒霉的顾客身上
品牌方后来发了道歉声明,说要整改。把全国老店的磁吸扣换成挂钩,在试衣区门口竖牌子,培训员工怎么处理突发围观。听起来挺周全,但仔细琢磨,这更像是补课,补那些早该做却没做的功课
《民法典》第1032条写得明明白白,隐私权受保护,谁也不能刺探、侵扰、泄露、公开。那回到郑州这事,小孩拉帘子算不算刺探?严格说,小孩没这个主观恶意,法律上不构成侵权,但问题从来不在这儿
问题在店家身上
试衣间是什么地方?是顾客暂时让渡视觉隐私的唯一空间,你店家提供这个空间,就得保证这个空间的封闭性和安全性。帘子坏了不修、磁吸扣形同虚设、门口不设引导、不划男士禁入区,这等于把一个漏风的屋子说成试衣间,然后让顾客自己承担被看光的风险
《民法典》第1198条还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损害不只包括身体受伤,也包括精神损害。这位女士当场崩溃、事后长期心理不适,这已经构成精神损害的事实基础
所以店家的认错,不光是道义上的,更是法律上的自认——他们清楚自己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是真走诉讼,赔偿责任跑不掉
女子试衣被孩童掀帘 门店致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