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生遭性侵,警方不予立案,还要求家属拿赔偿调解结案?
山西运城,2026年4月19日凌晨,运城市盐湖区,13岁的小敏因为和家里人闹别扭,独自去朋友空置的出租房过夜。
绰号“黑哥”的韩某某以送她回去的名义,跟着进了出租房。
据小敏向警方陈述,进入出租房后,韩某某突然要求她发生性关系,并称会给她888元。
小敏从没遇到过这种事,吓得不敢说话。韩某某举起巴掌威胁要打她,小敏更加不敢动了。
她事后告诉哥哥:“我反抗了”“我说我朋友家有监控”。
事后,韩某某通过他人转给小敏500元。
4月30日,小敏向哥哥的女朋友吐露了真相。在外地上班的哥哥张磊得知后,当天就委托亲戚带小敏前往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姚孟派出所报警。
民警带小敏到运城市儿童医院做了检查,并提取了阴道分泌物。门诊病历显示:小敏被一男子性侵,由盐湖区北城刑警中队带至医院进一步检查。
然而,医院最终的检查结果被警方拿走,家属始终没看到。
5月14日,在张磊多次投诉反映后,盐湖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了一份《受案通知书》。
但此后,案件进入了漫长的“等待期”。张磊称,民警多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建议家属接受调解,拿一笔赔偿了结此事。
张磊断然拒绝:“我妹妹未满14周岁,根本没有性同意能力,这是一起强奸罪,怎么能私了?”
更让他愤怒的是:“我从经办民警处了解到,韩某某本人都已承认和小敏发生了性关系,我不理解为什么还会是证据不足?”
6月19日,张磊通过网络查询发现,案件已于6月12日被确定为“不予立案”。
记者根据《受案通知书》上的案件编号在山西省公安厅官网查询确认——这起强奸案的最新状态,确为“不予立案”。
在案件办理期间,更让人不安的事情发生了。小敏告诉哥哥和记者,5月7日,韩某某找到了她,当面威胁:“不撤案就杀你全家”。
小敏因害怕,只好口头答应。一个涉嫌强奸13岁女孩的嫌疑人,在报警后没有受到有效控制,还能直接接触并威胁未成年受害人。
张磊质疑:“我们把情况反映给警方了,警察就说他不敢,没有采取任何处置措施。”
6月22日深夜,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已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启动案件复核程序,对案件的原始卷宗、证据材料及办理过程依法依规进行全面复核。
通报同时提醒,鉴于该案涉及未成年人,请广大网友不要传播未经证实的相关信息。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证据不足”与“私了调解”之间,法律底线是否被触碰。
第一,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一规定不要求“违背妇女意志”——法律推定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
小敏出生于2013年,案发时未满14周岁。只要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成立,无论小敏是否“同意”,韩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这也是张磊拒绝调解的核心依据:“我妹妹未满14周岁,根本没有性同意能力,这是一起强奸罪,怎么能私了?”
第二,嫌疑人“承认发生关系”却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强奸幼女案的核心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小敏已详细陈述)、嫌疑人供述(韩某某已承认发生关系)、医院提取的阴道分泌物等生物检材。
在嫌疑人已承认发生关系、被害人系幼女的情况下,是否达到“有犯罪事实”的立案标准,值得追问。
即便DNA鉴定尚未完成,立案与侦查本就是查明事实的过程——不能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挡在门外。
第三,“调解”与“私了”在强奸幼女案中完全不适用。
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依法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容“私了”。
民警以“证据不足”为由建议“调解”,不仅于法无据,更可能涉嫌违规。
办案民警在案件办理中“建议调解拿赔偿”,这一说法若经查实,相关人员将面临纪律处分乃至法律责任。
第四,嫌疑人在报案后威胁受害人,办案机关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存在明显疏漏。
韩某某在报案后直接接触并威胁小敏,要求“撤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恐吓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办案机关未予有效处置,已构成程序上的严重失职。
一个13岁的女孩,不该在遭受侵害之后,还要独自面对“证据不足”的冰冷答复和“不撤案就杀你全家”的威胁。
法律的红线,对幼女保护没有“证据不足”的例外;法律的威严,不该被“建议调解”四个字轻轻放下。
对此,你怎么看?
(以上根据媒体报道信息撰写,最新情况根据警方调查通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