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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撤销家暴谅解书被丈夫索还房产# 最近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是关于家暴的

#女子撤销家暴谅解书被丈夫索还房产# 最近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是关于家暴的丈夫与受暴妻子达成的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在该协议作出后,妻子向检察院出具了对丈夫家暴行为的谅解书,但之后妻子因各种原因又表示不愿谅解,后没想到该《夫妻财产协议》竟被法院撤销。

这就引出了一个法律问题:一份经公证、未在协议中书面约定“以出具谅解书为要求”的夫妻财产协议,主要凭当事人在检察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能否认定财产处分与刑事谅解之间存在附义务关系并据此撤销协议。

这个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2023年,王作红遭丈夫何某勇多次家暴,最严重致轻伤二级(胸肋骨折等)。案发后一个月内,双方名下五处不动产陆续过户至王作红名下。同年8月25日,双方签署并公证《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五处房产归王作红个人所有。

王作红先后于9月8日和20日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出具刑事谅解书,但数月后以伤情未愈、对女儿前途担忧为由撤回谅解。2024年10月,王作红明确表示不再谅解。同年10月,永川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某勇拘役五个月。

与此同时,何某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夫妻财产协议》。一审法院结合财产过户时间、谅解书内容及王作红在检察机关询问中的陈述,认定财产处分与获取谅解存在高度盖然性关联,支持撤销。2025年6月,重庆市第五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同样认为,王作红撤回谅解后,何某勇被追究刑事责任,协议所附义务未能履行,其处分财产的目的已经落空,符合撤销赠与的条件。王作红不服,表示准备申请再审。何某勇提起的离婚诉讼也已开庭,双方财产将重新分割。

对于此案判决,我个人不是很认同。实践中,不少家暴案件受害人面临两难处境:如果拒绝出具谅解书,施暴者可能不愿赔偿;如果出具谅解书,又可能被理解为放弃追责权利。法律并未规定,行为人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后,必然能够获得受害人的谅解。而且,从社会层面上来说,容易形成施暴者用房产争取谅解,一旦判刑不理想,就要求撤销财产协议。

从法律上来说,我认为本案至少有三个关注点。第一,法律关系应分别审查。 夫妻财产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刑事谅解书是刑事案件中的谅解意思表示,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原则上当分别评价,不宜直接混同;

第二,协议是否有“条件约定”是本案关键。 若《夫妻财产协议》曾明确约定“男方转移财产以女方出具并维持谅解书为条件”,才可能构成附条件或附义务法律行为。但本案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第三, 撤销协议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聊天记录、录音、补充协议等直接证据,而非通过国家机关的问话记录替代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更重要的是,法律应优先保护人身权、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权,而非财产权。

因此,我认为本案至少存在两种可能的解释路径。第一种是法院采纳的认定逻辑,即财产处分与谅解行为之间存在附义务关系;另一种则是施暴者出于补偿、悔罪等因素处分财产,与受害人是否谅解无关。

所以,现有证据能否足以排除后一种可能?#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