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来得太突然!”6月23日报道,福建漳州,2023年12月一男子去出差,下班后与女同事喝酒,之后两人恩爱缠绵,等女同事睡醒后,发现男子已经死了,经鉴定,男子是猝死的,家属提出工伤认定被驳回,闹到法院也没能改变结果!网友:女同事有阴影了!
陈某生前在一家饲料企业做外派销售人员,这种岗位的特点是长期驻外,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的边界不像坐办公室那么清晰。
事发当天,他结束工作后接受了同事刘某的邀约,两人一起去吃饭喝酒。饭桌上的氛围从普通的同事聚餐逐渐转向了更私密的方向,酒精在其中扮演了催化剂的角色。饭局结束后,两人回到住处发生了关系,之后各自休息。
下午时分,刘某先醒了过来。她试图叫醒身旁的陈某,但无论怎么叫、怎么推,陈某都没有任何反应。
刘某意识到情况不对,慌乱之中拨打了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陈某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后续的法医鉴定给出了猝死的结论,直接死因指向身体机能的突然衰竭。
这个消息传到陈某家中,家属承受的打击可想而知。一个活生生的人出差在外,下班后和同事吃了顿饭,人就没了。换作任何一个家庭,都很难在短时间内消化这样的变故。
悲痛之余,家属开始思考一个现实问题,陈某的死能不能算工伤。如果认定为工伤,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经济上的损失多少能得到一些弥补。
家属的逻辑并不复杂。陈某是出差期间出的事,出差本身是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人在外地、离开了常住地,整个行程都应该算作工作状态的延伸。
既然是在工作状态延伸的过程中死亡,似乎就和工伤挂上了钩。带着这个想法,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给出的答复很明确,不予认定。理由是陈某死亡前从事的活动与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关联,吃饭喝酒以及后续发生的事情,全部属于个人行为范畴,不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
工伤认定不是看人死在哪里,而是看人因为什么死。如果是工作时突发疾病,或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这些情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认定工伤。但陈某的情况完全不在这些法定情形之内。
家属对人社局的决定不能接受,选择走司法途径,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的过程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展开,陈某的死亡与工作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家属强调出差期间的特殊性,人社局则坚持活动性质的个人属性。
法院审查了所有证据之后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陈某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身体不适需要休息,他的猝死发生在与工作完全无关的私人活动过程中。基于这个事实判断,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没有放弃,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查后维持了原判,理由和一审基本一致。家属又申请了再审。
再审程序启动的门槛比上诉更高,需要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或者出现新的关键证据才能翻案。再审申请最终也被驳回。至此,法律程序全部走完,工伤认定的结果没有任何改变的可能。
这个案子之所以值得讨论,是因为它把一个很多人没认真看过的法律条文讲得清清楚楚。《工伤保险条例》确实规定了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形。
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每一种情形都强调了与工作的关联性,这不是可以随意扩大解释的范围。出差人员在出差地休息期间从事纯私人活动时发生意外,司法实践中普遍不会认定为工伤。
反过来想一想,如果出差期间发生的所有事情都可以算工伤,那这条规则的口子就开得太大了。法律需要一把尺子,量什么、怎么量都有明确刻度,不会因为同情就挪动刻度线的位置。
这起事件中还有一个当事人,刘某。她的处境可以用尴尬和复杂来形容。作为同事,她和陈某一起吃饭喝酒,之后发生的事让她成了整个事件最直接的亲历者。
醒来发现身边的人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这种冲击对人的心理造成的影响是外人很难想象的。这起事件最终的结果,法律给出了清晰的答案,生活给所有人留下了各自需要消化和思考的东西。
信源:《销售与他人发生关系后猝死家属申请认定工伤被驳回》浪张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