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女子下夜班后约男同事一起喝酒,喝完酒后又发生了亲密关系。女子睡醒后准备叫醒男同事,却发现他已经没有了呼吸,吓得女子立即报了警。后经鉴定,男同事是猝死的。女子称发生关系时,男同事并没有任何不适。事后,男同事的家属去申请了工伤认定,但遭到驳回,人社局认为这不属于工亡。无奈之下,男同事的家属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法院这样判!
这事儿发生在6月23日的一个清晨,刘女士刚熬完大夜班,按理说应该赶紧回家补觉,但人有时候就是这么奇怪,越是累过头了反而越兴奋。她不想一个人待着,就联系了同事陈某,俩人约着一起去吃了个早饭。大清早的,也不知怎么想的,还喝了点酒。吃完饭,刘女士就跟着陈某去了他租的房子,后来两个人就发生了关系。
等到下午两点多,刘女士一觉醒来,发现陈某躺在地上。她一开始没当回事,以为是闹着玩,推了推没反应,又使了点坏招去逗他,人还是一动不动。
这时候她才觉得不对劲了,伸手去探了探鼻子底下,一点气儿都没有。这一下可把刘女士吓得魂飞魄散,赶紧拨了报警电话。警察来了之后通知了医生,经过检查鉴定,陈某这是猝死。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也就是说,这事儿跟外人、跟他杀都没关系,纯粹是身体突发状况要了命。
人就这么没了,家里的天塌了。陈某的亲属在悲痛之余,得知了当天的事情经过,心里头琢磨来琢磨去,觉得人是在下夜班之后出的事,这应该算工伤。他们理解得很朴素——要不是上了这个夜班,人那么累,也许就不会出事。于是家属就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
可人社局这边给出的答复很明确:不算工伤。他们翻出的是正儿八经的法律条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里头确实写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这条法律的本意,是照顾那些在工作岗位上拼尽全力倒下的职工,把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死亡,当成工伤来对待,让家属能得到一份保障。但问题的关键卡在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两个词上。
陈某出事,是在他自己的出租屋里,时间是下午,距离下夜班已经过去了好几个小时,中间又是吃早饭又是喝酒,还发生了关系。这怎么看,都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范畴里了。人社局觉得,这事儿跟工作的关联性已经断开了,没法往工伤那儿靠。
家属当然不认可这个说法,一纸诉状把人社局告到了法院。这事儿到了法院,就得掰扯清楚:到底什么算“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家属坚持认为,陈某猝死的根源,就是头天晚上的夜班。
人长时间劳作,身体极度疲劳,这才是导致突发疾病的罪魁祸首。他们觉得,如果不上这个班,不这么熬着,人根本就不会死,所以这个死亡结果和夜班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该认定工伤。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仔仔细细地把整个事情的时间线捋了一遍。早上下夜班,到下午两点多出事,这中间隔了七八个钟头,而且是在自己私人的出租房里。
法律上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那是有严格边界的,不能无限延伸。不能说只要头天上班累了,之后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出事都让工作单位兜底,这不现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法院认为,陈某的死亡,并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这两个硬性条件一个都不满足。
至于家属说的疲劳过度、身体透支这些,那属于医学上的诱因推断,但在法律的事实认定上,只要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倒下的,就不能套用“视同工伤”那条规定。
最终,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个案子的结局,让人心里挺不是滋味的,一个大活人就这么没了,家属的伤痛和想讨个说法的心理,谁都能理解。但法律就是法律,它得讲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边界,不能因为同情,就把规定放宽到没边儿的地方去。
工伤这块儿,保护的链条再长,它总得断在一个地方,那个地方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尽头。出了这个圈,哪怕事情的起因能追溯到工作时的劳累,法律上也很难再算工伤了。这个案子说到底,就是给“视同工伤”这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划了一条清清楚楚的界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