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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河南汝州“郭秋红”故意杀人案完整案情与判决的概况 公开资料显示: 一、

看一下河南汝州“郭秋红”故意杀人案完整案情与判决的概况

公开资料显示:
一、基本身份

郭秋红,女,1963年生,汝州市交通局在职职工,2005年与被害人严某结婚,婚后仅半年便制造纵火杀夫惨案。

二、案件起因

1. 二人经介绍相识,快速结婚,婚后矛盾频发,郭秋红性格强势霸道;
2. 丈夫严某不堪相处压抑,多次提出离婚,均被郭秋红强硬拒绝;
3. 严某后续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郭秋红心生怨恨,认为被丈夫抛弃、有损自身颜面,蓄意报复杀人。

三、核心犯罪事实(罪行)

2005年6月14日夜间,严某酒后再次明确提出离婚,双方激烈争吵。
郭秋红情绪失控,拿出食用油浇在严某身上,当场点火,致严某被烈火焚烧当场死亡,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行凶后郭秋红独自逃离现场,事后对纵火杀人事实全部供认。其供述曾想同归于尽,但起火后怕自身受伤独自逃跑,无实质悔罪行为。

四、法院审判与量刑依据

1. 罪名:故意杀人罪(以纵火方式实施)
2. 一审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因婚姻纠纷蓄意杀人,使用浇油纵火这种极度残忍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
3. 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 上诉阶段:郭秋红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审理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

五、执行情况

2006年9月27日,汝州市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公开宣读死刑裁定,郭秋红当日被押赴刑场执行注射死刑,也是当地较早采用注射执行的女性死刑犯。庭审、押解途中其态度冷漠,甚至露出轻蔑神态,全程无明显悔过表现。

六、裁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适用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