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销售员与同事吃饭喝酒、发生性关系后猝死,其死亡前行为与履职无关,法院裁定驳回陈某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陈某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外派销售员陈某在与同事刘某吃饭喝酒、发生性关系后猝死,其死亡前行为与履职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一、事件核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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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当事人 陈某,某饲料企业外派至福建省诏安县的销售人员
事发时间 2023年12月19日
事发经过 上午7时许,陈某接受刚下班的刘某邀约,二人一起吃饭喝酒,随后到陈某租住的公寓发生性关系;下午14时许刘某醒来发现陈某已死亡
死因诊断 猝死(心脏疾患?)
关键细节 刘某陈述发生关系时未发现陈某有异常或身体不适
二、家属申请工伤的主要理由
陈某家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主张视同工伤,理由包括:
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不固定
工作内容为走访客户、推销饲料、调查市场,需随时处理工作事务
公司要求每日微信汇报工作并安排次日计划,事发前一日陈某仍在群内计划次日“继续走访养殖户及经销商”
认为出差期间应视为持续工作期间,原判决以“不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具体岗位状态”否定工作时间存在错误
三、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
1. 争议焦点
陈某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从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视同工伤条件。
2. 证据认定
公安机关曾出具出警证明称陈某上午外出拜访客户、因身体不适返回办公室休息
但后续作出《出警证明补充说明》,经向销售经理蔡某核实,确认蔡某并未与陈某一同出门工作,无法证实前述说法
结合刘某的询问笔录,陈某当天实际行为是吃饭、喝酒、发生性关系
3. 法律适用
法院认为,陈某死亡前的行为(吃饭喝酒、发生性关系)完全属于私人生活范畴,与履行销售职责无任何关联,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形。因此人社部门不予认定视同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四、判决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陈某家属的再审申请,至此该案历经人社部门不予认定、一审败诉、二审败诉、再审申请被驳回,均未获得工伤认定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