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几点看法(以下观点均以家属自述内容全部属实、不存在不实陈述为假设前提):1.关于“便装出警、不带执法记录仪=违法违规”• 着装合规有据: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跨区域舆情核查、特殊公务协作等任务时,民警可着便装开展工作。本次宁波民警赴舟山系跨区域涉网事件协作核查,着便装执行公务符合执法规范,不属于违法违规。• 执法过程可追溯:现场有舟山属地身着制式警服的民警全程参与,警务室公共区域监控完整覆盖,核心执法环节均有音视频记录留存,符合执法视音频管理规定,不属于“无记录执法”。• “强制滞留”属于认知偏差:传唤相关人员配合调查是公安机关处置涉网事件的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限内配合调查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调查期间的全程陪同是执法工作常规要求,并非针对个人的特殊管控。
2.关于“民警不实言论、处理结果不公开”• 执法失范行为已查实认定:督察部门已查实涉事民警在沟通中表述不严谨,传播了“道听途说”的不实内容,认定其执法言行不规范,已交由象山县公安局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作出对应处理。• 处理结果告知有法定边界:对民警的内部政务处分、绩效惩戒属于单位内部人事管理事项,法定告知对象仅限执法相对人(当事人吴某某)。家属作为利害关系人,可获知处理结论,但无权获取具体处分细节,并非刻意隐瞒。• 不实谣言已由官方正式澄清:海曙区专案组已出具正式调查结论,明确“许洛熙不存在上海就医行为”,相关不实信息已得到官方澄清。该不当表述系民警个人沟通失范,并非官方定性,不属于“公职人员造谣”。
3.关于“市局领导身份不公开、监控时间对不上”• 人员身份不公开符合信息公开规范:参与本次协作的市局工作人员并非案件主办人员,其个人身份信息不属于执法公开范畴。出于警务人员信息保护与正常工作秩序考量,不予公开个人身份符合公安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时间偏差不影响证据效力:安防设备时间与标准时间存在分钟级偏差是行业普遍技术现象。经调查核实,监控内容完整、与现场事实一致,无剪辑、篡改痕迹,当事人也已现场确认内容真实性,时间偏差不构成证据无效的法定事由。• 监控原始载体不向个人随意开放:监控原始载体属于公安机关调查证据,需按规定归档留存,个人无权直接调取查阅。家属如对证据有异议,可在司法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向个人提供原始证据材料。
4.关于“警务室监控有死角、不符合建设标准”根据《浙江省公安基层所队安防建设规范》相关要求,公安警务室监控仅需覆盖出入口、接待区等核心执法区域,并无“全域无死角”的强制标准。普陀山警务室监控系统已通过合规验收,本次沟通的核心执法环节均处于监控覆盖范围内,不存在关键过程无记录的情况,“有死角即不合规”的说法缺乏法规依据。
5.关于“机场跟踪处罚过轻、民警徇私放行”• 行为定性为公务履职,并非个人恶意跟踪:涉事辅警系执行舆情重点关注人员行程报备的公务任务,不属于个人恶意跟踪。其不当之处在于未主动亮明身份、沟通方式生硬引发误解,属于履职不规范行为,不构成违法。• 处分尺度符合内部管理规定:依据辅警人员管理相关办法,对履职不规范行为作出口头批评、绩效扣分处理,符合内部惩戒的梯度标准,并非“处罚过轻”。• 不予处置系公务协作认定,不存在徇私情节:出警民警通过内部系统核实对方为公安系统工作人员、正在执行公务,无违法事实,因此未作处置,属于跨部门公务协作的正常认定,符合现场执法流程规范。
6.关于“侮辱逝者不予立案、督察不管”• 不予立案符合法定裁量标准:涉事学生的相关言论虽违背公序良俗、应受道德谴责,但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奉化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裁量规定。家属如对结论有异议,可通过刑事自诉、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主张权利。• 督察部门有法定管辖边界:宁波市警务督察部门仅负责监督本市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行为,无权直接干预具体案件的法定办理结论,并非“不作为”。
家属如对本次督察结论有异议,可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公安厅申请复核;对相关案件办理结论不服的,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主张权利,均有明确的法律救济路径,并非无合法解决途径。我充分理解家属痛失爱女的悲痛心情,也尊重家属依法维权的合法权利。相信相关部门会始终秉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处理各项诉求,也建议家属通过法定程序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