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82死矿难事发县原县委书记李丁夫主动投案”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法律的威慑力使当事人“主动投案”,这是责任人的事后被动认错,该算“迷途知返”吧!另一方面我觉得在人命关天的安全管理领域,还是要加大法律追责的威慑力,少一些“人命归天”后的“亡羊补牢”,多一些事故前的“履职尽责”监督,把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就应该强调“罪罚相当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国人大网,罪罚相当原则即罪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轻重应与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我国《刑法》第 5 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包括:
1. 重罪重罚: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判刑就重;犯罪较轻的,判刑就轻 。
2. 罚当其罪:不仅看造成的客观后果,还要结合主观恶性(如故意或过失)及人身危险性(如是否累犯)综合判定 。
3. 无罪不罚: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受刑罚惩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