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男子是某中学校长,背着妻子长期和小21岁的女教师保持不正当交往,两人为了生下共同的孩子,私下花钱购买假结婚证,先后生下2个孩子。事情败露后警方介入调查,最终两人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张某出生于1962年,是某公办中学校长,在自身原有婚姻完整存续的前提下,和校内一名年轻教师产生了越界感情。
2009年,1983年出生、拥有硕士学历的李某入职这所中学,成为张某的下属,年龄整整相差21岁的二人频繁接触。
从2010年开始,长期维持违背公序良俗的私下交往。二人长期相伴后,萌生了共同养育孩子的想法。
可国内所有正规医院都有硬性规定,试管婴儿这类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只能够向登记在册的合法夫妻开放,没有真实结婚证就无法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绕过这条硬性规定,二人动起了歪心思,主动联系街头非法办假证的渠道,主动提交各自身份信息、证件照片,花钱定制了一本虚假结婚证,对外伪装成登记夫妻。
2021年至2023年期间,他们拿着这本伪造的证件前往外省医院提交材料,顺利骗过医院审核人员,完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全套流程,之后先后生下两名子女。
事情办妥之后,二人觉得假证已经没有用处,随手将证件原件丢弃,本以为这件事能彻底瞒天过海,没想到几年后相关线索暴露,案件进入公安侦查阶段。
2024年9月,警方电话传唤张某主动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同年10月,李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面对询问,两人没有刻意隐瞒,如实交代了花钱购买虚假结婚证、使用假证骗取医疗服务生子的全部过程。
庭审阶段,二人的辩护人提出,当事人只是出于生育需求使用证件,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后果,希望法院认定情节轻微、免除刑事处罚,但承办法官驳回了这套说辞。
法院审理认为,结婚证是民政部门发放、具备法定效力的国家机关证件,私自买卖伪造证件本身就破坏政务管理公信力。
加上二人身份特殊,是教书育人的校长和教师,一边违背婚姻家庭道德,一边知法犯法钻医疗政策的空子,双重过错叠加,带来的负面示范效应不容小觑,完全达不到从轻免罚的标准。
综合二人认罪认罚、主动坦白的从轻情节,同时考虑两名幼童还需要母亲照料的现实情况。
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拘役六个月,罚金三千元。
李某同罪名成立,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两千元。
除此之外,二人作为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工,刑事处罚落地后,还会同步启动纪律处分流程,大概率会被开除公职,彻底告别教育岗位。
纵观整件事,很难不让人唏嘘感慨,两个手握体面工作、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偏偏在感情和法律两道关口双双失守。
身为校长,张某手握管理职权,本该是全校师生的行为标杆,却背弃家庭责任,和下属发展不正当关系。
拥有硕士学历的李某,深耕教育行业多年,理应比普通人更懂规则底线,却为了满足私人诉求,主动参与购买假证,明知违规还要铤而走险。
他们误以为一本假证只是小事,却忽略伪造、买卖官方证件早已触碰刑法红线,以为私下生子只是私人感情问题,却忘了教育工作者一言一行都承担着公众示范责任。
最终落得刑事留案底、丢掉稳定工作的双重结局,两个年幼的孩子,也被迫在不完整、充满争议的环境里成长,得不偿失。
这件事也给所有人带来深刻的现实警示,无论身处什么行业、拥有怎样的学历阅历,都不能凭着私心逾越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红线。
婚姻之中,忠诚与责任是不可动摇的底线,想要组建家庭、孕育子女,必须走合法登记的正规途径;面对各类官方证件、行业规则,更不能抱有“造假就能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任何伪造、买卖国家证件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明确惩处。
只有每个人自觉恪守道德准则、敬畏法律法规,才能共建安稳有序、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里结婚证属于民政部门发放的国家机关证件,校长张某和教师李某主动花钱购买虚假结婚证,完全符合该条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情形。
两人明知假证用来骗取试管生育服务仍执意购买,主观上属于故意,再加上二人身为教育从业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破坏行业形象。
法院没有采纳免罚辩护,结合坦白情节分别判处拘役与罚金,李某因要抚养孩子适用缓刑,完全贴合这条法律的量刑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