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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想到小区看门大叔藏着坏心思,拿零食哄骗十岁小姑娘,前后三次拉去保安室动手动脚

谁能想到小区看门大叔藏着坏心思,拿零食哄骗十岁小姑娘,前后三次拉去保安室动手动脚,还拿零食威胁孩子不许告状。

贵州遵义那边最近判了个案子,一个小区保安,五六十岁的人了,拿零食当幌子,把自己小区里一个10岁的小姑娘哄进保安室,前前后后动手动脚折腾了三回。
孩子憋了好几天才敢跟妈妈哭诉,家长听完当场就炸了,直接报了警。
最后法院没含糊,猥亵儿童罪砸下来,两年半的有期徒刑,人直接送进去踩缝纫机了。
这事儿让人后背发凉的地方在哪儿呢?
就是咱们平时住小区,门口有门禁,岗亭里坐着保安,大人潜意识里就觉得进了这大门就跟进了保险箱一样。
大人忙着上班下班,看着穿制服的保安在楼下晃悠,顶多觉得就是个看门的、记外卖的。
可在小孩眼里完全不是这码事,这保安天天在眼皮子底下出现,叔叔长叔叔短的,那就是个贴了“熟人”标签的自己人。
小娃娃的心思简单得很,你给她一包辣条、两块饼干,她就能跟你掏心掏肺。
这朱某就是瞅准了这个空子,把这封闭小区当成了自己的地盘,拿零食当诱饵,把孩子哄进保安室就动手。
完事儿了还吓唬人家,说不许告诉爸妈,不然以后没零食吃。
小女孩害怕啊,憋了好几天才敢开口。
家长一听那还得了?立马报了案。
可这案子一开始的走向真把人鼻子都气歪了。
办案人员过来一看,觉得孩子身上也没啥明显伤痕,动作幅度好像也不大,就想按治安拘留几天糊弄过去。
大家也得理解基层的难处,这种事儿证据不好拿,小孩有时候说不清楚,监控死角又拍不到,老油条一口咬死就是逗孩子玩,一线人员为了省事,往往就按顶格拘留来处理。
但这回不一样,案子往检察院一送,检察官一看笔录就拍了桌子。
这必须按刑事案立案追诉,没得商量!
咱们得把刑法第237条掰开了说。
这条法律对猥亵儿童就没留任何弹性空间。
有人总觉得必须得动了手、用了强才算犯罪,大错特错!
只要对方是不满14岁的孩子,不管她当时懂不懂事、有没有反抗,哪怕她是为了一块糖主动跟进来的,只要你那双脏手伸上去了,那就是铁板钉钉的犯罪。
更何况这朱某干了三次,这在法条里属于“多次猥亵”,是板上钉钉的加重情节。
再说这保安的身份,非但救不了他,反而是催命符。
两高出过的司法解释里说得明明白白,保安对小区业主负有“特殊职责”。
人家业主交着物业费,就是为了让保安看家护院的。
结果你倒好,利用看门巡逻的便利,把贼手伸向业主的孩子,这叫监守自盗。
职业道德的底线都让你踩穿了,量刑的时候不往狠了判才怪。
其实这类案子最近几年判得都不轻。
江苏那边有个小学保安,猥亵了女生,原本治安拘留了事,检察机关介入监督,最后判了五年四个月,还终身禁止从事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河南也有类似案例,保安猥亵儿童获刑四年半,连带整个县的保安行业都给整顿了一遍。
这就是要告诉所有人,别以为在封闭小区里干点龌龊事就能瞒天过海,法律的眼睛盯着呢。
把罪犯送进去踩缝纫机就完事儿了?当然不是。
民法典第1010条和1183条在那儿摆着呢,这种对未成年人的侵害,除了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一分也不能少。
孩子经历这种事儿,晚上做噩梦、性格变孤僻、不敢跟生人接触,这种心理创伤是一辈子的。
家长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对方赔偿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后续的心理治疗费用。
这类赔偿在判例里从几万到二十万不等,就是要让这帮人伸手前先摸摸自己兜里那俩钱够不够赔的。
说到底,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这张网上越织越密。
贵州遵义的案子判完,检察院还联合多部门堵住了小区保安入职审查的窟窿,从源头上把大灰狼挡在门外。
咱们当家长的,平时也得多个心眼,多跟孩子聊聊,告诉他们不管对方是保安还是邻居,只要让你觉得不舒服、动手动脚的,一定要第一时间告诉爸妈。
只有法律这把剑磨得锃亮,家长这根弦绷得够紧,咱们的孩子才能在阳光下踏实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