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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东区裁判法院香港刑法香港监狱 「香港一名女侍應(樓面)行賄香港特區政府勞工

香港东区裁判法院香港刑法香港监狱 「香港一名女侍應(樓面)行賄香港特區政府勞工處職員助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廉署起訴罪成需還押監房候判 ..」香港反貪執法部門廉政公署 早前起訴一名香港女侍應(樓面),控告她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總值350港元的超級市場禮券及現金,行賄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勞工處職員拒絕。被告今日(6月25日)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丁淑芬,52歲,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裁判官鄭潤聰將案件押後至7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香港廉署早前接獲勞工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被告於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受僱於一間飲食集團。至2024年8月中,被告到勞工處遞交一份申索表,向該飲食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申索遣散費的法定時限為三個月。由於被告的申索已超過了法定時限,一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遂協助被告申請延長法定時限,以便她作出申索,並協助她與其前僱主安排調停會議。

案情透露,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在與該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會面期間,向其提供一張價值50元的超級市場現金券,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申索。該名助理文書主任即時拒絕接受被告提供的現金券,並向上司匯報事件。

被告其後接獲一名勞工處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通知,其前僱主指她自願離職,不會派代表出席調停會議。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遂建議被告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

被告又於2024年12月16日,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提供現金300元,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進行申索。該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立即向上司匯報事件。

香港特區政府勞工處在香港廉政公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袁國華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張浚銘協助。

香港反貪執法部門廉政公署提醒市民,行賄公職人員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元。香港法律香港执法…………. 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