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外派期间,一大早便与一女子吃饭喝酒,饭后,又与女子发生了关系。结果,当日下午女子醒来后,就发现男子已经猝死。事后,男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男子的情况属于工伤,因被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随后与人社局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信源:红星新闻---外派饲料销售员与他人发生关系后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被驳回法院:其死亡前行为与履职无关)
很多人觉得,员工一旦被公司外派出差,24小时的人身安全都该由公司负责,出了意外就该算工伤。
但现实是,法律对工伤的认定有严格标准,私人生活引发的意外,并不会算到公司头上。
不久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工伤纠纷案件,彻底厘清了外派期间工伤认定的边界。
事情发生在2023年12月19日,陈某是一名饲料公司的销售人员,当时正在外地执行外派工作。
按照工作要求,他本该在外对接客户、开展业务,但当天早上七点,他并没有开展工作,而是接受了朋友的邀约一起吃饭喝酒。
酒足饭饱后,陈某跟随朋友回到对方住处,二人发生了亲密关系。可谁也没想到,这场私人聚会过后意外突发。
当天下午,朋友醒来后发现陈某早已没有呼吸、身体僵硬,立刻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经专业机构鉴定,陈某属于突发疾病猝死。
作为家里的顶梁柱,陈某在外派期间突然离世,对他的家人来说是巨大的打击。
料理完后事之后,家属认为,陈某是受公司安排外派异地,身处工作任务期间,人身安全理应受到公司全方位保护,属于广义的工作保障范围,因此这场意外应该认定为工伤。
随后,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希望拿到相应的工伤赔偿和抚恤金。
经过详细调查核实后,人社局驳回了家属的申请,不予认定工伤。
人社局给出的理由很明确:陈某清晨聚餐饮酒、后续发生私人亲密关系,都是纯粹的个人私生活行为,和他的销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没有半点关联,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认为人社局的判定不近人情,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决定。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十分清晰:外派员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因私人娱乐、私人社交行为发生意外,到底算不算工伤?
庭审中,家属坚持认为,外派工作不同于固定坐班,员工全程身处异地,24小时都应该享受劳动保障。
而人社局始终坚守法律核心标准,工伤认定必须满足三大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者缺一不可。
一审法院审理后,完全支持人社局的判定。
法院表示,陈某的一系列行为,既不是工作所需,也不是为了公司利益,更不是外派衍生的合理生活需求,只是单纯满足个人私欲的私人活动,远超正常履职范畴,因此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求。
家属依旧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不甘心的家属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终,福建高院经过严格审查,给出了最终定论:陈某离世前的行为和本职工作毫无关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的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正式驳回家属的再审申请。
其实司法实践中,这类外派期间私人行为引发猝死、索要工伤赔偿的案件并不少见。
此前就有相似案例:一名公司技术人员外派外地做项目,周末晚上独自去高档洗浴会所消费,在等待服务期间突发心脏疾病猝死。
其家属同样以“外派期间全程受工作保护”为由申请工伤认定,最终同样被人社局和各级法院驳回。
法院在多起同类案件的判决中,统一了裁判标准:出差外派确实是工作的延伸,但员工在出差期间自主进行的私人娱乐、消费、社交行为,已经彻底和工作脱节,由此产生的安全风险,必须由个人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公司,更不能动用工伤保险基金赔偿。
法律之所以划定这样的红线,核心是为了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工伤保险的设立初衷,是保障劳动者为公司工作、创造价值过程中遭遇的职业风险,是对劳动工作风险的兜底保障,绝非个人私欲、私人不当行为的“免责金牌”。
如果所有私人行为引发的意外都算工伤,不仅会滥用公共工伤基金,还会扭曲社会公序良俗。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职场人上了一堂清晰的普法课:法律会全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这种保护绝非无底线、无原则的纵容。
外派出差只是工作地点的变动,不是不受约束的“法外之地”。
每个人都是自己行为和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不能借着外派工作的名义放纵自我,更不能指望让公司、社会为自己的私人行为买单。
无论何时,我们都要对生命、规则和法律保持最基本的敬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