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河南省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级主任科员、原沁阳市粮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某武,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实名材料,指向其被河南省沁阳市相关纪律部门以及监察部门、法检机关等多个部门在调查、起诉、审判及提供证据等环节,存在一系列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案件关键事实被篡改、核心证据未被采信、非法取证未被排除,一、二审判决均基于虚假事实作出。张某武的举报,不仅是对个人判决的申诉,更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系列程序性争议置于公众视野。
一、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认为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张某武是原沁阳市粮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沁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级主任科员。2024 年 2 月 27 日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留置,同年 4 月 28 日被刑事拘留,5 月 6 日被逮捕。沁阳市某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20 万元。张某武不服提出上诉,焦作市某法院于 2025 年2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为终审裁定,张某武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刑满释放。
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武于 2010 年至 2015 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社保费用、资金共计 143502.43 元;2013 年至 2021 年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 147000 元,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但张某武反映,判决认定的8 项核心事实均与客观事实不符,主要事件的性质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张某武认为其上述8项“犯罪事实”均存在人为捏造。
二、主要争议事项:当事人反映取证程序、证据采纳及诉讼权利存在争议张某武在留置期间(2024 年 2 月 27 日至 4 月 28 日),遭调查人员以家属安全等方式威胁、诱供,被迫按照调查人员编造的内容背诵并作询问、演练,后在指定房间录制同步录音录像,回到留置房间后再抄写虚假供述材料并倒签日期,其自始至终申请调取留置房间原始生活起居影像资料以证明非法取证过程,但沁阳市相关纪检部门始终拒绝提供,仅提交排练后录制的片段,二审法院竟以 “于法无据” 驳回申请,直接采信存在争议的证据。张某武在五次庭前会议和两次庭审中反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调取无罪材料、传唤关键证人等申请,但法院或驳回,或未进行有效调查。
2009 年 12 月 25 日,原沁阳市粮食部门召开会议研究职工安置等 4 项议题,张某武的工作笔记、工作日志均有完整记录且法庭上控辩双方对该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沁阳市发改部门、检察机关提交的会议记录系不完整版本,其中缺少职工安置内容,称当日未研究相关人事问题;张某武多次申请对该会议记录进行技术核实,提出其所在单位提供不实材料及未提供原始会议记录的异议均未获回应,同时相关部门未移送初查阶段大量证人证言、留置前 35 天自愿书写材料等对其有利的证据,未全面出示相关材料。
一审第四次庭前会议明确申某洲、赵某才、王某三名关键证人均有必要出庭,否则无法查清事实,其中申某洲、赵某才为前后两任粮食部门主管负责人,直接关系人员安排和社保缴纳的事实真相,王某为 13 万元款项往来当事人,关系受贿故意认定,但在人为干预下,法庭突然拒绝证人出庭,二审法院更直接认定 “无出庭必要”,而已出庭证人孔某安、梁某苗当庭证实,杨某红、杨某平社保缴纳经时任主要负责人赵某才明确同意,张某武作为副局长无权单独决定,且相关纪监部门曾多次找证人制作笔录但均未移送法院,卷宗内证人证言高度雷同,与当庭陈述存在矛盾。
检察机关则被指控未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工作人员吴某在张某武被羁押于看守所时,擅自进行“提审”,以“代表组织”名义威胁其不得聘请律师,否则对其女儿不利。在后续庭审中,面对辩方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公诉人多次无理由拒绝。此外,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过程中,检察工作人员被指以“这只是程序”进行欺骗,而由相关纪监部门安排的律师在场未发表任何意见。
三、举报诉求:提请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依法复查张某武表示,其案件并非简单的司法偏差,在沁阳纪律、监察部门的调查过程中,联合沁阳某法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办理,案件在办理的多个环节涉嫌违法,相关情况值得关注。
结合中央正在开展的政绩观教育活动与纠正冤假错案、惩治故意违法、重塑司法公信专项工作,张某武提出三项明确诉求:一是恳请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对其所涉案件的全部办理过程进行审慎复查,查明事实真相;二是如其反映情况属实,则请求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责任;三是希望以此案推动对依法办案、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视,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
张某武坚信,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坚决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下,其案件的真相终将大白,违法办案人员必将受到惩处,司法公正必将得到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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