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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耻到离谱了!贵州贵阳,三名20出头的年轻女子,人均花费两百多元到当地一家洗浴中

无耻到离谱了!贵州贵阳,三名20出头的年轻女子,人均花费两百多元到当地一家洗浴中心消费放松。凌晨四点左右,三人在无遮挡、开放式的女宾梳洗区域裸身整理仪容时,一名陌生男性工作人员突然闯入,导致三名女子隐私全部暴露,又羞又怕。事后女子向店家追责,店家自知管理出错,主动提出免单和现金补偿,但强硬要求女子签署不实投诉协议企图封口,被女子断然拒绝后,店家立马态度大变,让几名女子随意起诉维权。

凌晨4点,三个姑娘刚泡完澡,头发还滴着水,站在梳妆镜前面整理,那地方连个帘子都没有,敞开的,她们压根没想过会有男的闯进来。

一个姑娘从镜子里看见个男人的身影,吓得她们尖叫,三个人全慌了,光着身子躲都没处躲,那男员工连工服都没穿,撞见这一幕从消防通道直接溜了,连句对不起都没有。

三个姑娘手忙脚乱穿好衣服,冲到前台要个说法。店家一查,还真是自己员工,当场态度还行,说免单吧,再赔点钱。

听起来像那么回事,可下一秒就变味了。

工作人员拿出一张纸,要她们签字,上面写的内容差点没把人气死,那协议上说她们投诉不实,是自己闹事。这不是让受害者承认自己撒谎吗?

三个姑娘当场拒绝了,凭什么受辱还要背锅,店家的脸翻得比书还快,直接撂话,不签就拉倒,你们爱去哪告去哪告,我们奉陪。

后续媒体介入,店家的嘴更硬了,说什么员工是凌晨巡检设备,压根没看见顾客身体。

这解释太牵强了,凌晨四点闯女宾区,不做任何提醒,撞见人了从消防通道跑,这不是心虚是什么。

女宾梳洗区,那本来就是女性顾客卸下所有防备的地方,店家连最基本的隔断都不做,管理上就已经失职了。

更何况,男员工进去之前,没人喊一嗓子,没任何预警。

再说那个协议,简直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如果真的没过错,为什么要求顾客签这种自认闹事的东西。

这不就是拿免单和补偿当诱饵,想封住三个姑娘的嘴吗?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洗浴中心的女宾区,从法律上讲属于私密空间,店家对这块区域负有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双重义务。

男员工擅自闯入,不管他看没看见,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对私密空间的破坏。

民法典第1033条还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

男员工没经过同意就进入女性裸身区域,这已经踩了法律的红线,构成隐私侵权没跑了。

再说那份封口协议,从法律角度看根本站不住脚。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强行让受害者承认自己诬告,这种协议违反公序良俗,签了也是废纸一张。

店家的小算盘打得挺响,以为拿免单和几百块现金就能把事情捂住。

但他们忘了,隐私权不是这么廉价的东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个姑娘在私密空间突然被陌生男性撞见裸体,那种羞耻感和恐惧,难道不值钱吗。

店家事后翻脸的态度更可气,让人随便告,这话说得多嚣张,无非是觉得普通消费者耗不起时间精力,拿法律程序吓唬人。

其实这是打错了算盘,这类隐私侵权案,消费者胜诉的概率很高。店家员工的闯入是客观事实,拒绝承担责任的协议是客观事实,翻脸改口也是客观事实。

认定侵权主要看两点:一是有没有侵害行为,二是有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男员工闯入女宾区,三个姑娘隐私暴露受惊吓,证据链很完整。店家辩称员工没看到,可员工从消防通道逃走,这行为本身就说明心里有鬼。

出了事不要先想着怎么捂盖子,而是要第一时间真心地解决问题。免单补偿不是不行,但附加侮辱性的封口条件,就太没底线了。

三个姑娘不签那个协议是对的,一旦签了,等于自己放弃追究责任的权利。保留好证据,聊天记录、店家的协议、媒体的采访,直接去起诉就行。

隐私权的保护,从来不缺法律的支持,缺的是大家较真的勇气,很多人觉得告起来麻烦,忍忍就算了,反而惯坏了这些店家。

面对封口不低头,该维权就维权,尊严这东西,退一步不是海阔天空,是得寸进尺。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一起来讨论一下吧。

信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