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片没让事情变简单,
反而让法律更较真了,
这事儿真挺意外的。
金某和17岁的龙某还有朋友一起吃了愈美片和普瑞巴林,结果龙某昏昏沉沉,金某就趁机带她走,还动手脱衣服。
药是他找来的,不是龙某自己想吃,警察查了药效,确认这俩药混着吃确实让人动不了、说不清话。
法院没因为没做成强奸就轻判,还是定了强奸未遂,判了两年十个月。
法条写得清楚,让别人失去反抗能力,不管是打、吓还是下药,都算“其他手段”。
17岁还没成年,法律根本不认什么“她没喊停”这种话。
这药在有些地方药店随便就能买,网上搜一下还有人教怎么配。
学校教安全教育,但很少讲“感冒药吃多也能坏事”,更没人教怎么分辨“一起吃药”是不是陷阱。
判决书上写的不是“他没成功”,而是“他用了药,她没法反抗”。
药效失效,罪责没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