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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荒唐了!”河南许昌,男子去派出所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时,被告知在16年前因犯入室

“太荒唐了!”河南许昌,男子去派出所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时,被告知在16年前因犯入室盗窃被判5年的劳动教养,而那段时间男子正在苏州上班。男子怀疑自己的身份信息被盗用,去法院想要调取案件材料,结果法院根本查不到这个案件。男子只得找派出所询问情况,他可不想继续背这个黑锅,将来影响到孩子。目前,男子的情况正在一级级审批。

据悉,去年8月份,朱先生因工作需要,去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工作人员一查,发现朱先生的个人信息系统中显示在2010年因入室盗窃被法院判了5年的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收容在劳动教养管理所,期限一般为1~3年。

但在2013年12月28日,劳动教养制度就被废止了,目前入室盗窃行为一般都会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有可能会判缓刑。

朱先生对于自己有违法记录一事并不知情,他让工作人员查了下法院出具判决的时间,发现是2010年10月27日。

当时朱先生正在苏州上班,他还提供了2011年2月-4月的社保缴费记录,5月份以后,朱先生就回了老家。

如果朱先生真的被劳动教养,那他绝对不可能在2011年2-4月份出现在苏州工作的。

朱先生为了查清情况,找来记者帮忙一起到法院调查。然而法院却查不到有关朱先生的案件,然后让朱先生去问派出所,因为这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朱先生只得再去派出所询问,结果遇到了新老所长的替换,原所长接了朱先生的案件,已经给朱先生处理了。

后朱先生联系了原所长,对方在确认朱先生没有被劳改后,称犯罪记录上面的信息得改,但按照程序得一级一级上报,得一级一级审批。

事后,朱先生一边等待审批结果,一边感叹要不是这次因为开无犯罪证明意外遇到了这个情况,自己还被蒙在鼓里,这要是影响到孩子将来考公,那就麻烦了。

那为何会出现这种莫须有的罪名呢?

从法律实践来看,朱先生的个人信息大概率是被人冒用了,导致了现在这个情况。

对于冒用他人个人信息做违法犯罪之事的,这可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情节严重的,处3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现在朱先生要消除这个犯罪记录,确实没有那么容易。

对于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但要撤销或重新出具,就得先把公安系统上朱先生的犯罪记录给清除,这个可没那么容易清除,的确需要一级级审批。

当然这也说明了公安机关在录入犯罪信息时,存在严重过错,包含了没有严格核验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等,未落实人证一致的核查义务,致使他人冒用了朱先生的身份,为无辜的朱先生埋下了长期隐患。

要知道犯罪前科记录不仅影响本人征信、就业、报考公职,还会影响子女政审、参军、考公等。就这么一条莫名出现的犯罪记录,足以摧毁一个普通家庭的未来。

因此,在为朱先生办理清除犯罪记录的同时,也要追责16年前是谁将朱先生的个人信息录入犯罪系统中的,对于相关人员要予以问责。

最后,司法无小事,案底关乎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每条犯罪记录的记载,容不得半点疏漏与马虎。希望公安部门要进行自查自纠,简化错录前科的纠错流程,建立身份被冒用错案的快速核查通道,降低大家的维权成本。

大家对朱先生的遭遇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