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约法 附:清帝退位优待条件
满清小皇帝溥仪退位后,建立中华民国,中华民国的第一个宪法性质的法律,是中华民国约法。这个约法,是1914年5月1日公布的。
第一章,国家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
第二章,人民
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
第五条,人民享有下列各款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与法律范围内,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第七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八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行政院之权。
第九条,人民以法令所定,有应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
第十条,人民以法律所定,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二条,人民以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三条,本章之规定与陆海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军人适用之。
这个约法还有五个附件,其中一个附件是关于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的条件。共有 8 款。
第一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第二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 400 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 400 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第三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第四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置卫兵,妥慎保护。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使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第六款,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第七款,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第八款,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这个也说得冠冕堂皇,振振有词,可惜第二年袁世凯就要做中华帝国的皇帝,整个国家就搅乱了,这个约法就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袁世凯真是历史之罪人!江西财大回应男学生被控性侵殴打生活手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