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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男子恋爱时,让女友搬自己房子里同居,不久二人分手,女友赖着不搬走,男子

福建福州,男子恋爱时,让女友搬自己房子里同居,不久二人分手,女友赖着不搬走,男子为让她快走,给她10万分手费,女友收了钱当天就搬走了。等人走了,男子反悔,直接将前女友告上法院,让她返还10万元,法院判决亮了。



当初俩人热恋的时候,男子名下有套自住的房子,索性让女友搬过来同住,开启同居生活。可朝夕相处最考验感情,日子久了,生活里的摩擦越来越多,吵到最后感情彻底耗光,只能走到分手这一步。

分手归分手,腾房却成了大难题。女方迟迟不肯搬离,俩人谈了好几次都谈崩了。男子看着前任天天在自己家里进进出出,浑身不自在,就想赶紧把这事了断,恢复单身清净日子。

为了速战速决,他主动开出条件:我给你转10万块,你收到钱立刻搬走,从此两不相欠。
女方也没拖泥带水,钱到账当天就打包完所有个人物品,彻底搬离了这套房子,俩人也算彻底划清了界限。

谁能料到,人刚走没几天,男子就越想越心疼这笔钱。他觉得女方平白无故拿了自己10万,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索性直接起诉,要求对方把钱一分不少退回来。

这事传到网上,网友直接吵翻了天。
有人吐槽男方没担当:“当初急着赶人的是你,主动给钱的是你,人家履约了你又反悔,合着好处全让你占了?”
也有人觉得女方不该拿这笔钱:“同居本来就是你情我愿,分手就体面点,搬个家就要10万,也难怪男方后悔”
还有网友一针见血:“这本质就是个口头约定,人家办完了事,你就不能反悔,不然诚信二字值多少钱?”

说说我的看法:这个判决,真的大快人心。
很多人揪着“分手费合不合法”争论,但这笔钱根本不是单纯的情感补偿,它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履约对价——男方出钱,换取女方按期搬离的结果,是清清楚楚的民事约定。

按照《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成年人要为自己的承诺负责。整个过程没有胁迫、没有欺诈,全是男子自愿做出的选择,女方也完全履行了约定,这笔钱就有合法依据,根本算不上不当得利。

说白了,成年人的世界,没有那么多“后悔药”可吃。要么当初就别答应给钱,想别的办法解决问题;既然答应了、转了账,对方也按约定做了,就该为自己的选择买单。

既想快速解决麻烦,又不想付出半分代价,天底下哪有这么两全其美的好事?

你们觉得这10万,女方该不该退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