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窦娥都冤!河南许昌,男子换新工作,需提交政审材料。他觉得到了派出所就会顺利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也就是有过过程的事。谁知,民警调出他的档案一查,直接告知开不了,说他16年前因盗窃罪被劳教5年。男子当场就懵了,自己本本分分做人做事,从未有违法行为,怎么可能被劳教?这期间他在外地打工,然后回家结婚生子,说在服刑那不是笑话吗?他找多家部门核实,希望清掉自己背了16年的黑锅,不然这个污点不仅影响自己找工作,更怕影响孩子的未来。
朱先生一直安分过日子,从没跟违法犯罪沾过边,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身上凭空多出一桩16年前的盗窃案记录,这件事困扰了他许久。
去年8月,朱先生因找新工作需提交政审材料,按照要求前往当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本以为只是走个简单流程,可民警调出他的档案系统一查询,当场告知这份证明没法开具。
系统信息记录显示,2010年10月27日,他因为入室盗窃,被法院判处5年劳动教养。
朱先生瞬间懵了,自己老老实实做人做事,从来没做过违法的事!
他细想了下,2010年他全年都在苏州工厂打工,那时间他根本没在本地,直到2011年五一假期才回到许昌老家,根本不存在作案的可能。
朱先生一头雾水,为了证明自己当时身在外地,朱先生拿出当年工厂的工作服,衣服上印有他专属的姓名和工号。
除此之外还有社保缴纳记录,实打实证明事发时段他一直在外地务工。
朱先生还说,自己和妻子2013年4月登记结婚,孩子也随后出生。
如果当年真的被劳教,他根本不可能在外正常上班、结婚生子,这些生活轨迹全都和这条虚假案底完全冲突。
心里不服气的朱先生专门去法院核对这起案件。
可法院那边翻遍档案,完全找不到和他相关的判决文书,等于公安系统里这条处罚记录,没任何正规卷宗作为支撑,完全是凭空出现的错误信息。
这条不实记录一挂就是16年,要是这次求职不用开无犯罪证明,他这辈子都不会知道自己背着这么一个莫须有的污点。
这件事给朱先生带来很大压力,他最担心以后孩子参军、考公、升学政审,会被这条虚假记录拖累。
他多次跑到派出所沟通处理,社区民警、社区负责人都帮他把情况上报给李所长。
所长也承认记录存在问题,答应帮忙处理,但更正流程十分繁琐。
民警跟朱先生解释,这条违法记录不归基层派出所直接管控。
想要删除、更正需要一层一层向上递交材料审批,上级审核标准严格,没办法短时间内办结。
《行政复议法》第64条第(一)项: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责令行政机关限期重新履职更正记录 。
朱先生前往法院核查,无任何对应盗窃、劳教判决卷宗,系统内5年劳教记录无任何司法文书作为依据,属于纯粹录入错误。
朱先生持社保记录、工厂工服、婚姻登记证明完整举证案发时段身在外地,已完成异议举证,派出所自认记录存在错误。
法律上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45日内必须书面答复并纠错,而非无期限层层上报、无限等待。
《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虚假盗窃劳教记录直接导致朱先生无法通过求职政审,社会评价显著降低。
同时长期担忧子女参军、考公、升学政审受牵连,人格权益持续受损,可要求公安消除影响、书面恢复清白、赔礼道歉。
朱先生因虚假犯罪记录,造成就业受阻、长期精神焦虑、多次跑腿产生交通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
同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主张财产损失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今朱先生只能静静等待审批结果,16年凭空背负的虚假案底,让老实本分的他四处奔波求证。
仅仅是早年档案录入出现失误,就要普通老百姓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来回跑腿,也让人感慨档案信息录入、核查环节还存在不少漏洞。
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快处理速度,早日消除这条错误记录,还给当事人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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