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固定情人定期给生活费,不算嫖娼?这规则真的公平吗?
刷到一条普法视频,观点看得我心里五味杂陈:
嫖娼的认定核心是和不特定对象发生即时性交易;可如果是长期固定情人、按月给生活费、稳定同居往来,哪怕靠金钱维系两性关系,却不算治安处罚里的嫖娼行为。
一边是陌生人一次给钱一次办事,直接定性嫖娼,拘留罚款留案底;
另一边是长期包养固定伴侣,定期转账供养,同样是金钱换两性关系,却不按嫖娼处罚。
不少网友看完都感慨:这不就是典型“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同样是用金钱换取性关系,只不过一个短期随机、一个长期固定,处罚标准天差地别。
有人说区分很合理,前者纯交易无感情,后者存在情感羁绊;
也有人反驳,本质都是花钱换取亲密关系,不能用“有没有感情”来划分违法轻重,有钱就能长期供养免处罚,普通人单次交易就重罚,很难让人信服公平性。
想问问大家:
1、单纯从法理角度,这样区分嫖娼和长期包养的逻辑站得住脚吗?
2、同样是金钱维系性关系,轻重处罚不同,你觉得算不算双重标准?
3、如果长期付费供养固定伴侣不算嫖娼,那这种行为又该如何界定、约束?
欢迎理性聊聊你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