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神容易送神难!福建福州,一男子谈了个女朋友,女友没有住处,他迫不及待地把女友带回家一起住,俩人天天在一起潇洒。可时间一长俩人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又打算分手。这回男子又让女友搬走,但女友还是没住处,就是不搬。男子无奈给了她10万分手费,女子拿钱立马搬走。可没过几天男子觉得亏了,反手把对方告了,说她收钱是不当得利,要她还回来。法庭审理完,最后这么判!
这事儿发生在福州闽清,2026年1月男方黄某把女方毛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那笔钱。
俩人之前是恋爱关系,住的是黄某名下的房子。后来感情崩了,可毛某没地方去,死活不肯搬。黄某急着结束这段关系,一咬牙转了10万块过去。钱一到账,毛某当天就搬走了。
可没过几天,黄某越想越觉得亏,转头就把人告了。
他在法庭上说,这钱是毛某“没有合法依据”拿走的,属于不当得利,必须还。毛某呢,压根没出庭,也没提交任何书面意见。
法院的判决,直接把男方的算盘珠子全打飞了。
案子落在闽清法院手里。法官把这事儿掰开揉碎一看——这10万块,是黄某为了让毛某搬走、彻底结束同居关系自愿给的。说是“分手补偿款”也行,说是“分手费”也行。整个过程没有欺诈、没有胁迫,是他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定得很干脆:这钱不属于不当得利,是“自然之债”。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法律不强求你给这笔钱,可你一旦自愿给了,就别再想往回要。成年人得为自己一时冲动买单,不能今天给了明天就后悔,翻脸不认账。最后判决下来了——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法官判案的时候,引用了《民法典》第985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这话得说明白: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比如转错账、借了钱不认。可黄某这10万,是双方在分手谈判桌上协商的结果,是他主动掏钱换毛某搬走,跟“没有法律根据”压根不沾边。
想追回分手费?这事儿法律上从来就不支持。
法院在判后解释里还提了一嘴:像“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这类,本质上属于道德层面的自然之债。法律不鼓励也不强制,可一旦你自愿履行了,就别再想翻旧账要回来。吃进去的吐不出来,这是规矩。
说到底,当初要分手的是他,掏钱赶人的是他,事后反悔的还是他。
钱给出去了,人就走了,事情也了了。现在觉得肉疼想往回要,哪来这么好的事。这10万块买的是个教训——恋爱同居可以,但涉及大额资金往来,务必保持清醒。一时冲动掏出去的钱,再想要回来,法院可不陪你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