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一名山西小伙因为在故障的ATM机上多取了17万元而被捕,并被判处无期徒刑。他在法庭上愤怒地质问:银行的失误凭什么让我被判无期!这起案件引发了公众的热议。小伙后来的命运如何呢?
这个人叫许霆,案发时是广州一家保安公司的普通员工,月薪900块。
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作出一审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消息一出,舆论一片哗然。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判决是不是重了?
让人想不明白的,是同一晚做了同一件事的郭安山,最后只判了一年。
郭安山是许霆的同事,两个人在2006年4月21日深夜一起守在那台故障的ATM机前,郭安山取走了1.8万元。两个人的区别在于,郭安山在当年11月主动到警方投案,一分不少地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退赃及时,法院最终判了有期徒刑一年。
而许霆在那晚取完钱之后,脑子里转的是另一套逻辑,许霆既兴奋又害怕,知道这钱拿得不对,却又舍不得还回去。
许霆迅速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当月工资都没要,连夜辞职,先跑回山西老家躲着,后来又拿着剩下的钱跑到太原,跟人合伙开了家网吧。
生意没撑多久,亏光了,许霆开始到处流亡。这一跑就是一年多,直到2007年5月22日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便衣警察拦截,当场落网。
法庭上,许霆坚持认为自己是撞上了银行机器的故障,主观上并没有盗窃的预谋。但法院的逻辑是:许霆在第一次发现取款异常之后,没有停手,没有报告,而是连续操作170多次,涉案金额17.5万元,盗窃对象是金融机构,依照当时的法律条文,这种情形的最低量刑是10年,最高可判无期。
案件在2008年1月被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同年3月重新宣判,改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须退还银行。许霆仍然不服,继续上诉,同年5月广东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子在法学界掀起的波澜,远比一般刑事案件持久,许多学者当时就指出,广州这家银行对ATM机长达数小时的故障毫无监测,才是整件事的起点,银行作为机器的管理者,对故障的发生负有明显责任,但在整个司法程序中,银行始终以受害方身份参与,没有承担任何责任。这个问题,法学界至今仍有争论。
2010年7月,许霆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假释,实际服刑约三年半,出狱之后,许霆背着盗窃罪的案底,找工作屡屡碰壁。
许霆没有放弃申诉,2013年向广东高院提交申诉材料,被驳回,2018年又专程赶到深圳,将材料递交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依然没有结果。
许霆说,哪怕这辈子看不到翻案的那一天,申诉也不会停。
主要信源:(中国经济网——ATM机频涉案"堵漏"成焦点 观点交锋中看许霆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