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反水连坐赔偿,这不就是民事版的“连坐”?
看完这个判决,越琢磨越觉得别扭。
一户业主家公共下水管道堵塞,污水倒灌,全屋装修被泡,损失4万元。找不到是谁乱扔卫生纸堵住了管道,法院就判决:所有共用这根管道的住户平均分摊赔款,楼上四户每户赔4000元。
这个逻辑细思极恐。
我们打个比方:有人在小区里被人打伤,警方抓不到行凶者,总不能把周边所有住户全都一起判刑赔钱吧?刑事案件绝对不会搞全员连坐,凭什么到了民事赔偿里,就能一刀切让全体邻居共同担责?
一、无辜住户凭什么为陌生人的陋习买单?
绝大多数住户一直严格遵守排污规定,从来不会往下水道里乱扔杂物。
仅仅因为大家共用了一根公共管道,在找不到实际肇事者的前提下,无辜守法的邻居就要被迫掏钱填窟窿。
看似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实际上是把找不到侵权人的执法短板,转嫁给了一众守法老百姓。
受害者的损失值得同情,但不能用牺牲无辜者的公平来兜底。
二、优先追责物业,才是正道,而不是邻里互撕
这根下水主管道,属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定期疏通、日常巡检,本来就是物业公司的法定职责。
如果物业按时清理管道,大概率根本不会发生堵塞反水。
真正该承担兜底责任的,本应是未尽到运维义务的物业,而不是把矛盾转移到邻里之间,让街坊对簿公堂。
现在很多判决轻易放过物业,直接把损失分摊给住户,只会激化邻里矛盾。
三、这条法律条款,确实需要细化修订
《民法典》这条平均担责的条文,初衷是防止受害者索赔无门,可在实际适用中被滥用了。
找不到责任人,不能直接开启全员平摊模式。
1. 必须穷尽调查手段:调取物证、排查排污记录,尽全力锁定真正的侵权人,不能一查不出来就直接摊派赔款。
2. 公共设施损害,首先追责物业的管理过错,物业疏于维护就该承担主要赔偿,住户分摊只能作为最后补充手段。
3. 严格区分空置房屋住户、长期正常居住住户,不能不分情况一刀切全员均摊。
同情受害者,不能以制造新的冤屈为代价。
不能为了填平一方的损失,就让一群守法的普通人平白蒙受经济损失。破案找不到始作俑者,该完善管理、补齐监管漏洞,而不是让老百姓互相买单。
大家认同我的看法吗?
找不到肇事者就全员平摊损失,这种“民事连坐”,你觉得公平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