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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一女子被男子强 J 后怀孕,她生了女儿,为给女儿一个名分,只好和男子结

湖北恩施,一女子被男子强 J 后怀孕,她生了女儿,为给女儿一个名分,只好和男子结婚,不料,男子还是不管不问,无奈之下,俩人离婚,离婚协议上写着: 女儿出生后均由女方一人抚养,男方未尽抚养义务,故日后男方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转眼之间,男子63岁,他疾病缠身,没了收入,也没房子,在哥哥妹妹家轮流居住,可是一长,人人烦他,他眼珠一转,想起自己还有个女儿,他告到法院,要女儿每月给他1500元赡养费,一审判决,要女儿每月给父亲500元赡养费,女儿不服: 他强 J 我妈才生下我,凭啥要我给他赡养费?

廖某64岁,他头发白了,腰也弯了,疾病缠身,再也挣不来钱了。

他没工作,也没收入,每月只能领到养老金100元来维持生活。

他没房子,借住在哥哥和妹妹家里,可时间一长,人人烦他。

他眼珠一转,计上心来,想起来自己还有个女儿。

原来,1996年,廖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女儿李某的母亲,可李母未婚先孕,1998年,李母生下了女儿李某。

可生完之后,廖某就跟死了一样,他不管不问,没觉得自己应该负起一个父亲的责任。

他依旧吊儿郎当,啥都不管,李某从出生起,压根就没见过父亲。

是母亲一个人把她养大,母亲省吃俭用,从亏待过她一分。

一直到2010年,周围人劝来劝去,李某母亲为给女儿一个名分,万般无奈,和廖某领了结婚证。

但俩人结婚之后,并没有住在一起,依旧和没结婚一样,廖某还是不管不问。

2018年,李母彻底寒心,既然结婚了还是不管,那还不如分开清净。

于是,李母和廖某写了离婚协议:女儿出生后均由女方一人抚养,男方未尽抚养义务,故日后男方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

廖某签了名字,他满不在乎,觉得自己会永远年轻!

可没想到,冬去春来,李某慢慢长大,母亲和廖某都慢慢老去。

廖某没有想到,他还能活到60多岁,他63岁的时候,疾病缠身,彻底没了劳动能力。

他年轻时花天酒地,到老了连一套房子都没有,他在哥哥家住住,又到妹妹家住住。

可时间一长,谁也受不了他,廖某每月只有100元养老金,就连温饱都成了问题。

他眼珠一转,想起来自己那个从未管过的女儿,他一纸诉状将女儿李某告到了法院,要李某每月给他赡养费1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廖某现在年满63岁,一身病又没有稳定收入,确实需要子女赡养。

李某急了,自己从小到大,廖某从来没养过她,因此李某认为,她不应该赡养廖某。

但是,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一审判决,李某从2025年10月开始,每个月15号之前给廖某500元赡养费。

李某不服,这个所谓的父亲,从未对她尽过义务,她小的时候,没花过他一分钱,没吃过他一口饭!

李某提起上诉,说自己是廖某当年强J了母亲才生下来的,俩人只有血缘关系,廖某从来没有抚养过她,凭啥老了要她赡养?

二审法院审理调查,发现李某出示的母亲写的证言,但这张证言,是打印的格式化内容。

而且,李某的母亲没有亲自出庭作证,除此之外,李某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当年是廖某强J了她的母亲。

要是真有强J这回事,为啥李某母亲从没报过警,反而在2010年自愿和廖某结婚。

并且俩人的婚姻持续了8年,因此法院认为,李某说自己是父亲强J母亲所生,既没证据,也和事实对不上,不合常理,法院并不认可。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这项义务是强制的,不会因为父母没尽抚养义务就能够抵销。

如果父母早年确实没尽抚养责任,子女可以在未成年时起诉追索抚养费,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至于之前离婚协议里约定的“男方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因为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私人协议预先免除。

所以这个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李某仅靠一份没有出庭的证人证言,显然达不到证据要求。

最终,二审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