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年轻,需求高,精力也好,像不知疲倦一样,放纵了好长一段时间,可好景不长,在日常生活中俩人的矛盾越来越多,俩人就分手了。
分手两个字说出口容易,真要把生活彻底切割开却没那么简单。毛女士当初是抱着一起过日子的心思搬进来的,行李、日常用品全安顿在了这套房子里,加上她对这段感情投入了不少,这一分手,既没立刻找到合适的落脚地,心里也憋着一口气,自然不肯痛痛快快搬走。
黄某这边的心态转得更快,当初接人进门的时候满心欢喜,如今感情耗光了,看着屋子里随处可见的对方的痕迹,只觉得浑身不自在,一门心思就想让毛女士赶紧搬离,彻底结束这段拧巴的同居关系。
俩人就搬离的事前前后后协商了好几次,每次都不欢而散。毛女士觉得自己这段时间在这段关系里投入了不少,同居生活是两个人的事,不能说赶人就赶人;黄某则认定房子在自己名下,分手了对方就没有继续住下去的理由,话里话外全是催促。
就这么拉扯了一阵子,谁也说服不了谁,黄某实在耗不起这份精力,索性想着花钱买清净,主动提出给毛女士转 10 万元作为分手补偿,条件只有一个:收到钱之后立刻搬离。
话说到这个份上,毛女士也知道再耗下去没意义,这笔钱也算是个交代,能帮自己重新安顿下来,当场就应了下来。
黄某也没含糊,转头就把 10 万元转到了毛女士账户上,没几天,毛女士收拾好所有个人物品,彻底搬出了这套房子,俩人的同居关系也就算正式画上了句号。
本以为这就是故事的结局,好聚好散也算留了体面,谁知道事情还有反转。毛女士刚搬走没多久,黄某就冷静下来越想越觉得不值。
在他看来,自己和毛女士只是正常恋爱分手,房子本来就是自己的,对方搬走天经地义,这 10 万块钱给得实在冤枉,毛女士拿着这笔钱根本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当初转账时的爽快劲全没了,剩下的全是后悔和不甘,思来想去,他干脆一纸诉状把毛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全额返还这 10 万元分手费。
这事最近在福州闽清法院审结,法官把前因后果查得明明白白。法院审理后认为,这 10 万元根本不是什么不当得利,就是黄某为了促使毛女士搬离住所、解除同居关系,自愿支付的分手补偿款。
整个协商和转账的过程里,既不存在欺诈,也没有胁迫,完全是黄某作为成年人自主做出的决定,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给出了明确判决:这笔钱属于恋爱分手产生的分手补偿,是基于情感和道德层面产生的自然之债,通俗点说就是,自愿给出去的就不能再往回要,没给的也不能强行索要,不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黄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为自己的转账行为承担后果,他事后反悔要求返还的诉求,既没事实依据也没法律支撑,法院直接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实这事说穿了,就是很多年轻情侣同居的真实缩影。一开始全凭一腔热情,脑子一热就住到了一起,只想着天天见面、省房租,把同居想得全是好处,从来没认真考虑过分手的成本。
同居和谈恋爱根本不是一回事,约会的时候看到的全是对方精心收拾的样子,住到一起才是实打实的柴米油盐,作息习惯、消费观念、家务分工,随便一件小事都能磨掉新鲜感,当初有多上头,后来矛盾爆发得就有多快。
说起来黄某这事也挺耐人寻味,当初接人进门的时候满心欢喜,分手赶人的时候急不可耐,转钱买清净的时候干脆利落,转头后悔起诉的时候也理直气壮,来回折腾一圈,钱没要回来,还把最后一点体面都耗没了。
很多人都是这样,情绪上头的时候什么都答应,情绪过去了又开始掰着指头算账,可成年人的世界,哪有那么多 "反悔键" 可以按。
这起刚判下来的案子,也算是给所有正在同居或者打算同居的年轻人提了个醒。感情浓烈的时候别光顾着上头,同居前多想想现实问题,住在一起的日常开销怎么算,万一走不到最后怎么收场,提前把边界拎清楚,总比分手的时候撕破脸、闹上法庭要强。
年轻有精力、感情炙热是好事,但再深的感情,也该留几分清醒给自己,别等热情退去了,才发现既丢了感情,又折了钱财,最后落得两头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