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秦大爷分手了,恋爱期间花了17万,秦大爷觉得,既然婚结不成了,那钱就应该全部退还,但对方只愿意还15万,秦大爷只能求助,对方却说秦大爷的要求不合理。
秦大爷今年65岁,5年前老伴去世了,从那以后,秦大爷就一直一个人生活,他觉得很孤单,总想着身边能再有一个说话的伴,于是他就会去参加各种活动,梦想着能遇到自己的有缘人。
去年7月,秦大爷的有缘人出现了,在一次活动中,秦大爷认识了丁阿姨,两人一见面就很聊得来,秦大爷感觉自己的春天又来了,他对丁阿姨一见钟情了。
都到了这个年纪,秦大爷也不磨叽了,他直截了当地告诉丁阿姨,自己现在是孤身一人,很想再找个老伴,而丁阿姨就是他想要找的人。
丁阿姨也是个直白的人,她告诉秦大爷,自己也是孤身一人,也有再婚的打算,她觉得秦大爷人也不错,就说愿意和秦大爷处处看。
两人一拍即合,开启了甜蜜的黄昏恋,秦大爷为了能有更多的时间和丁阿姨单独相处,经常约着丁阿姨一起去外面吃饭,到处旅游,秦大爷想着,既然想要和丁大姨结婚,那就应该拿出诚意,所以花销基本是秦大爷承担。
每逢节假日,秦大爷也会精心准备礼物,给丁阿姨制造惊喜,甜蜜的恋爱使两人看起来都更加年轻了。
秦大爷认定了两人一定会结婚,想着早点送彩礼,丁阿姨或许就会早做决定和自己结婚,于是秦大爷就迫不及待地表明自己的态度,他按照当地的习俗给丁阿姨买了“三金”——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还准备了一些现金,总价值15万。
后来秦大爷就一边谈恋爱,一边等着丁阿姨说出结婚的想法,结果两人谈了一段时间后,秦大爷等来的却是丁阿姨向他提出了分手。
丁阿姨觉得相处这么久下来,两人还是不合适,秦大爷其实也有这种感觉,但是他想着可以磨合,但事到如今,丁阿姨都提分手了,秦大爷也就不想将就了,那就好聚好散吧。
既然感情不在了,那就该谈钱了,秦大爷对丁阿姨说,自己当初是奔着结婚谈的恋爱,既然现在分手了,那丁阿姨就应该还钱,彩礼15万,其他各项支出2万,总计17万,丁阿姨应该全数归还。
丁阿姨没想到秦大爷算的这么清楚,丁阿姨也不是想要秦大爷的钱,但是她觉得自己只需要退该退的,丁阿姨对秦大爷说,15万的彩礼她会退,也该退,但是2万的花销她不退,丁阿姨觉得这2万是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都是秦大爷自愿花的,她不需要退。
秦大爷不同意,他觉得恋爱期间钱不管是以什么方式花出去的,但是目的都是结婚,如果不结婚,那就一分也不会花,所以秦大爷要求丁阿姨必须把17万都退给他,丁阿姨也坚持自己的想法,只愿意退15万。
秦大爷没招了,只能求助,他说自己本来就没有多少钱,一开始是对丁阿姨有好感,也想和对方结婚,所以恋爱期间就愿意花钱,如今两人分手了,结婚的计划也落空了,17万对于自己来说也不是一笔小数目,既然得不到人,那钱就应该全数归还,自己不能人财两空。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秦大爷给丁阿姨的15万彩礼,是按照当地的习俗给的,也是是奔着结婚去的,如今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15万的彩礼也该退回。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小额礼金、日常消费性支出、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范畴,不认定为附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秦大爷在恋爱期间花的2万,是为了给丁阿姨买礼物和增进感情的日常开销,不属于彩礼,虽然秦大爷说钱是自愿花的,都是奔着结婚去的,但并不属于附条件赠与,所以这笔钱不需要退回。
最终秦大爷被告知,15万可以要求退回,但是2万无权要求返还,丁阿姨的做法是正确的。
你觉得秦大爷亏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