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一女子与一男子结婚十来年,期间,男子出轨了,女子虽未及时发现,也感觉不对劲,于是最后,两人还是离婚了。谁曾想,离婚后女子竟发现,男子前前后后竟给另一女子转账了14万余元,女子怒了,一气之下把另一女子告上了法庭!
据悉,刘某与鲍某结婚多年,近年来婚姻出现了倦怠期,看了这么多年,两人都有点看腻了,没有激情了,有点搭伙过日子的状态。
本来日子还能过得下去,毕竟已经过这么多年了,两人也都没有分开的想法。
一次偶然的机会,鲍某认识了宋某,宋某二十多岁的年纪,正值青春,年轻貌美。
身材曲线一看就总去健身房,与和自己差不多一样年纪,操劳多年身材走样的妻子一对比,鲍某毫不犹豫的动心了!
于是鲍某开始了热烈的追求,送花送礼品,每天车接车送,微信随叫随到,简直是24孝好男人。
宋某也很满意,在宋某眼中,鲍某成熟稳重,什么都能聊,什么都懂,聊历史,聊经济,崇拜的很。
不知不觉中就沦陷在了鲍某成熟男人的魅力中无法自拔了。
鲍某也宠宋某宠的紧,要啥都给买,也不知不觉沦陷在宋某的甜言蜜语中无法自拔了。
哪像妻子平时说话有啥说啥,一点情绪价值都没有,鲍某成功重拾了青葱时代恋爱的感觉,重拾了男人的信心。
二人很快就陷入了爱情,有共同的爱好,有很多话题可以聊,相见恨晚。
一起出去玩,吃饭看电影露营,就像平常小情侣一样相处。
一见面就舍不得分开,黏黏糊糊,分开一会就开始想念对方了,一日不见如隔三秋。
宋某还时常对鲍某吹枕边风,催促鲍某离婚,甚至都开始畅想二人幸福的婚后生活了。
鲍某心中离婚这个念头也愈发强烈!
离婚!赶紧离婚!!!
给宋某买的礼物也越来越贵重。
时间就这样一天天过去,鲍某对妻子也越来越没有耐心,态度也越来越恶劣。
妻子也感受到了丈夫的变化,虽然有所怀疑,但由于自己平时工作比较忙,没有找到证据。
所以一直也只是怀疑。
两人的争吵开始变得越来越频繁。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过后,二人实在是过不下去了,最后决定协议离婚!
离婚之后,做财产分割的时候,刘某意外发现少了好多钱,气疯了!
发现了自己被离婚竟然是这样的原因,还少了那么多钱,刘某怒了,毫不犹豫的把宋某起诉了!
然而宋某坚决不认,辩称那个收款账号不是自己的,钱不是自己收的。
谁知道刘某少的钱去哪了,和自己有啥关系,很不服,冤枉她了!
尽管宋某不服,但她就是违法了,经查证,收款账户就是她在使用,她就是收了不该自己收的东西。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宋某明知鲍某已婚,却还与鲍某恋爱,二人的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无效。
由于二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根据法律规定,鲍某对宋某赠与的钱财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由于鲍某对宋某赠予的钱财是无效的,按照法律宋某应该返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鲍某赠给宋某得钱财属于鲍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根据法律法规,刘某有权追回。
最后判了,宋某返还刘某14137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