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从未养育,晚年起诉女儿要赡养费;女儿称系强奸所生,法院:仍需支付
近日,一起赡养费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一位年过六旬的父亲起诉亲生女儿要求支付赡养费,女儿却称自己是生父“强奸行为”所生,生父从未尽过抚养义务,拒绝支付。最终,法院二审判决女儿需按月支付赡养费。
案件始末: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32年后“回头”要赡养费
1996年,廖某与李某的母亲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3月共同生育了李某。但李某出生后,一直由母亲独自抚养成人,生父廖某从未履行抚养义务。
令人唏嘘的是,2010年5月,李某的母亲在旁人劝说下与廖某登记结婚——此时李某已经12岁。但这段婚姻名存实亡,两人婚后并未共同生活,维持了8年后,于2018年离婚。
2022年起,廖某因疾病缠身无法工作赚钱,也无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在兄长和妹妹家中。去年10月,64岁的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李某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
女儿的反击:我是“强奸所生”,凭什么养他?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她提出了一个惊人的主张:她是生父廖某“强奸行为”所生,双方仅存在生物学上的血缘联系,廖某从未对她履行任何抚养义务,因此她不应承担赡养义务。
她还拿出了一份关键证据:父母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因女儿出生后直至成人均由女方一人独立抚养,男方未尽抚养义务,故日后男方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协议免除
然而,法院并没有支持李某的主张。
**关于“强奸所生”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仅提交了母亲的书面证言,未能提供报警记录、刑事立案文书等客观证据。更关键的是,李某母亲在2010年自愿与廖某登记结婚,并维持婚姻关系长达8年——“一个曾遭受强奸并因此怀孕生子的女性,在脱离胁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非但未追究刑责,反而选择与对方自愿结婚并长期维持婚姻状态,该行为与‘强奸’指控存在根本性的逻辑冲突。”法院据此认定李某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未尽抚养义务所以不赡养”** ,法院明确指出: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预先免除,也不以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法律并未规定赡养义务的履行以抚养义务的履行为前提。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追索抚养费,但不得以此为由对抗自身应承担的赡养义务。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驳回了廖某1500元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背后:法与情的裂痕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热议,是因为它触及了一个敏感问题:**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是否应当考虑父母是否尽过抚养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判决无可指摘。根据《民法典》,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义务,该义务不以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同样持这一立场: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协议免除。
但从情理上看,女儿受到的伤害是真实的——32年来父亲从未养过她一天,如今老了却要她出钱赡养。这种“未曾养我小,却要我养老”的现实,对任何一个人来说都难以接受。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即便“强奸所生”的主张被驳回,父亲也确实**自认未对女儿尽过抚养义务**。法院虽然认可了这一事实,但仍判决女儿支付赡养费。
法律维护的是底线秩序,但它无法弥合亲情的裂痕。这500元赡养费,或许能解决一个老人的温饱,却无法回答一个女儿32年的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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