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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欲望强

福建,一女子毛女士没有住处,她男朋友黄某迫不及待地把她带回家一起住,俩人都欲望强,体力也好,不知疲倦,放纵了好长一段时间。

年轻人住到一起,起初自然是好的。只是柴米油盐的日子,终究比不得热恋时的激情,当最初的新鲜感过去,日常的摩擦越来越多,感情的裂痕也越来越大。

吵到最后,两个人都不再愿意将就,分手成了唯一的结局。

谈分手,就得先谈落脚。黄某铁了心要结束这段关系,催着毛女士搬走。可毛女士当时没有存款,外面也没有能去的地方,一旦离开,连个落脚点都没有。

一个要她走,一个走不了,事情就这么僵住了。

眼看着日子过成了拉锯战,黄某渐渐失去了耐心。为了快刀斩乱麻,他主动提了一个方案:自己出10万块,当作分手补偿,条件是毛女士拿钱走人,从此两不相欠。

毛女士答应了。钱一到账,她便信守承诺,收拾好所有个人物品,搬离了那个曾经以为是家的地方。这场长达数月的拉扯,似乎终于划上了句号。

可事情没有按剧本走。钱给出去之后,黄某越想越不是滋味,看着账户里消失的10万元,他不甘心就这么白白花掉这笔钱。他翻起了法律条文,把目光锁定在“不当得利”四个字上,带着转账记录和聊天截图,一纸诉状把前女友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黄某辩称自己是一时冲动才转了钱,并非真心愿意支付这笔补偿,还说女方没有付出对等价值,不该占有这笔巨款。

面对男方的追讨,毛女士则全程冷静应对,向法庭提交了两人的全部聊天记录,清晰还原了事情的来龙去脉——10万块是男方为“了结此事”而主动提出的,整个过程没有任何胁迫或欺诈。

福建闽清法院审理后认为,这10万元是黄某为促使毛某搬离、解除同居关系而自愿支付的分手补偿款。这笔钱,是双方基于情感纠纷协商达成的结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黄某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法律上,这笔钱属于“自然之债”——它基于情感和道德层面产生,不属于不当得利。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并承担自己转账行为带来的后果。既然钱是自愿给的,对方也履行了搬离的承诺,事后再反悔想要回去,法律不会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在判后也提醒了一句: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一定要保持理性谨慎。转账时最好通过聊天记录、备注等方式把钱款的用途写清楚。

成年人的决定,最终都要自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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