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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女子在清吧喝酒时,被男子往酒杯里加了东西。女子察觉不对劲,立刻报警。民警核

滁州,女子在清吧喝酒时,被男子往酒杯里加了东西。女子察觉不对劲,立刻报警。民警核查后确认,男子添加的是伟哥,不属于管控类物品,于是没有立案,只安排双方私下调解。最后男子赔付了女子13000元,不过女子又咨询了律师,才知道:对方私自往他人杯中添加物品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于是女子把13000元全额退回,取消了调解协议,坚持走法律程序维权。但涉事男子说法完全不同,他表示自己只是开玩笑,随口让女子尝一下,结果女子主动喝了一口,又吐掉了,随后就报警了。

程女士非常漂亮,当天她和同样漂亮的朋友,一起去清吧放松、聊天。

两个人长得都很好看,刚坐下没多久,就吸引了旁边陌生男子的注意。

先是一个陌生男子一直盯着她们看,还主动过来搭讪。程女士和朋友不想理陌生人,直接拒绝、没有搭理对方。

这名男子没搭讪成功,就喊来了自己的同伴韩某。

韩某过来之后,直接坐到程女士旁边,行为特别轻浮,不仅伸手摸程女士的大腿,还搂她的腰。

程女士当场就拒绝了,立马把他推开。可韩某一点分寸都没有,嬉皮笑脸的不肯走,一直缠着她们俩搭话、死缠烂打。

见程女士一直不搭理自己,韩某掏出了一盒全英文包装的药物,也就是100mg的西地那非。

对方一连串怪异又越界的行为,让程女士心里很慌,感觉很不安全。为了避开麻烦,她赶紧和朋友一起去了趟卫生间。

等她们回到座位,程女士嘴巴有点干,拿起自己的啤酒喝了一口,立刻喝出味道不对,她马上警觉起来,把整杯酒都倒掉了。

仔细一看杯子,里面还有粉红色的残留凝胶。她担心自己身体受损,立刻报警。

警察很快抓到了韩某和最开始搭讪的那名男子。面对询问,韩某承认东西是他放的,还辩解这不属于管控物品,只是普通的伟哥。

按照相关规定,西地那非不在管控药品范围内,警方初期判断不构成犯罪,所以没有立案。

之后民警组织双方调解,韩某赔偿程女士13000元精神损失费,双方当场和解。

钱拿到手之后,程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她觉得不管是什么物品,陌生人偷偷往别人杯子里添加,本身就很恶劣、很危险,不可能完全没有责任。

于是她专门找律师咨询,律师告知程女士:男子私自往他人饮品里投放物品的行为,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只当做普通纠纷赔钱了结。

听完律师的专业分析后,程女士决定较真维权。她把13000元一分不少退给韩某,撤销了之前的和解协议,坚持要走法律程序,让对方承担该有的处罚。

后来记者采访了涉事男子韩某,他的说辞和程女士完全相反。

韩某表示,他根本不认识两名女子,最开始也是自己朋友上去搭讪的,不是他主动骚扰。

关于投放物品这件事,他辩称自己不是私下操作的,当时拿药物出来给程女士看过,只是开玩笑说倒进去让她尝尝,纯属闹着玩。

他声称是程女士自己愿意尝,喝了一口吐掉,然后就报警了。

对于后续处理,韩某表示一切听官方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自己配合调查。

目前官方还没有发布详细通报,双方各有各的说法,真实完整的经过,还需要等警方后续调查结果。

从法律的角度,我们怎么看这件事?

不少人看到两边说的不一样,就分不清到底谁说的靠谱,其实一点都不复杂,法律早就说清怎么分辨真假。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完整条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说白了光靠嘴上说的不算数,不管是当事人还是涉事男子,说的话只能当个参考,店里监控、同行女生的证词、杯子里剩下的残留物,这些实实在在的东西才能还原当时真实情况。

男子说自己提前打了招呼只是开玩笑,可要是监控拍到他趁人离开偷偷往酒里加东西,这番说辞自然站不住脚。

退一步就算投放物品这件事没法完全做实,他动手摸人、搂人的行为已经实打实违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出门在外和陌生人相处要有分寸,正常搭话没问题,没经过同意就上手触碰别人身体,放到哪都说不过去,法条也明确这种行为要被处罚。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