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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关天啊!”上海,44岁独居男子重病在医院ICU,老母亲从外地赶来上海照顾儿

“人命关天啊!”上海,44岁独居男子重病在医院ICU,老母亲从外地赶来上海照顾儿子,儿子的治疗费用太高,老母亲拿着儿子的卡去银行取钱,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老母亲不属于儿子的监护人,老母亲急了,我是母亲都不算监护人,那谁算?看着重症监护室的儿子,老母亲跑遍了所有能管的部门,都没有结果,看着等钱救命的儿子,她只能求助于媒体。

男子44岁,一个人住在上海虹口,没结婚也没孩子,他突然病倒了,手术之后情况没好转,多脏器感染衰竭,直接送进了ICU,一直昏迷不醒。

他72岁的老母亲接到消息,从外地连夜赶到上海,到了才知道,儿子好多年没交社保,所有治疗费用都得自费。

半个多月下来,老人已经掏了14万,这是她全部的养老钱。

医生跟她说,后续康复治疗一个月还得两三万,得先交钱才能继续。

钱快见底了,老人想起儿子工作这么多年,名下应该有存款。

她拿着儿子的身份证、银行卡和户口本,跑去银行网点,想把钱取出来救命。

银行柜台的人核对了材料,很客气地告诉她:阿姨,您儿子是成年人,户口本能证明你们是母子,但不是监护证明,没有法院的监护人指定文书,我们不能帮您查账,也不能取钱。

老人一下子懵了——我是他亲妈,他现在躺在ICU里人事不知,我要拿他自己的钱救他的命,怎么就不行了?她又换了一家银行,得到的答复一模一样。

老人不甘心,又跑去找派出所,民警告诉她,成年子女清醒的时候,父母不是法定监护人,派出所没法直接认定监护关系,建议她去居委会问问。

她又找到居委会,居民区的书记跟她说,他们确实没碰到过这种事,现在托底的独居人群主要是60岁以上的老人,还没涉及到年轻人突发失能的情况。

居委会可以帮忙联系法律援助,但启动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得法院或者律所出委托书,基层没有现成的流程。

就这样,一个70多岁的老人,在医院、银行、派出所、居委会之间来回跑了好多天,每个地方的人都很同情她,但谁也给不出一个能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

她急得不行,跟人说:他才44岁啊,我现在就想做他唯一的监护人,把他账户里的钱全找出来,全部给他治病、给他康复。

后来有律师解释了这个事情的门道,正常情况下成年人自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需要监护人。

但像男子这样突发意外丧失意识之后,就得走法定程序——先由法院认定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指定监护人。

问题是,他母亲自己没权利去委托机构给他做鉴定,得通过居委会、律所或者法院来开委托书,居委会之前没办过这种事,一下子也拿不出主意。

男子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是母亲向法院提交申请,附上户口本、病历和居委会的居住证明,请求法院宣告儿子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申请指定自己当监护人,但这个过程需要时间,而ICU里的每一天都在烧钱。

这件事被媒体报道之后,很多人都说,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救人命的事怎么能被程序卡死。

独居的人越来越多,一旦出了事,谁来替他们做主,这确实是个新问题。

一个70多岁的老太太,把养老钱都掏出来救儿子,到了银行却取不出儿子自己的钱,就因为法律上说她“不是监护人”。

银行按规矩办事没错,派出所、居委会照章处理也没错,可所有这些“没错”加在一起,差点把一个活人的命耽误了。

这里面有个根本的矛盾——法律程序是为保护人设计的,可在这个案例里,程序本身成了救人的障碍。

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这套流程走下来少说也得十天半个月,可ICU里的病人等不起。

老太太跑了好几天,每个部门都表示同情,但谁也拿不出办法,居委会书记说得很实在,现在的托底政策只覆盖60岁以上老人,44岁这个年龄段压根没人想过会出这种事。

问题是,独居的年轻人越来越多,没结婚、没孩子、父母在外地的大有人在。

一旦出了意外,谁来做主、谁来签字、谁来取钱,全成了死结。

这次是媒体介入了,事情才有了转机,可下一个人呢?不能每次都靠曝光才能救命。

法律和制度是死的,但执行它的人可以是活的,在紧急情况下,能不能给医院、银行、居委会之间设一条绿色通道?能不能让家属先凭病历和身份证明临时处置部分资金?

这些细节值得好好琢磨,制度是为人服务的,不是把人卡死的。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男子昏迷不醒,丧失自主意识,其母作为第二顺位监护人本应有权处置其财产用于救治。

但法律规定必须先行经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才能行使相关职权。

这一前置程序在紧急医疗场景下耗时过长,与救治的紧迫性形成冲突,暴露了法律程序与生命救援之间的衔接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