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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女子认识了一个已婚男老板,二人见面后互相加为好友,之后一直有联系,男子

云南昭通,女子认识了一个已婚男老板,二人见面后互相加为好友,之后一直有联系,男子多次提出要来女子家,均被女子婉拒。后来两个人见面喝酒,地址在女子家里,喝醉后,二人发生了关系。半夜女子醒来,男老板已经离去,女子感觉不舒服,打电话告诉朋友,表示自己被侵犯了,朋友建议她立刻报个警。

(大象新闻6月27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一女子汪女士,40多岁,10年前跟丈夫离婚,独自一个人居住在云南昭通这边。

汪女士独居,但是很热爱生活,准备把家里的窗帘给换一下,就去窗帘店看看。因此,跟窗帘店的男老板蒲某认识了。

二人也是因此互相添加了联系方式,随后汪女士就等待通知,看窗帘什么时候能做好。

后来有一天,蒲某发信息过来:窗帘做好了。

随后,蒲某就要了地址,亲自过来帮汪女士安装窗帘。这一次业务完成之后,蒲某开始对汪女士产生了别样的感觉。

蒲某经常的给汪女士发信息,问候、问安、想要见面等,总之,有一些暧昧的打招呼,也有一些看似较为奇怪的互动。

这些聊天,如果触及到蒲某要来家里见面的要求,汪女士都是婉拒的,不会答应蒲某的诉求。

再后来,就到了事发这一天晚上,蒲某仍然发信息过来,说想要见一面。

从两个人的信息来往可以看到,晚上7点多,蒲某表示:我想要来找你。

汪女士则表示:我在美容院,不在家。

而蒲某则回复:想要见你怎么这么难。

汪女士又回复:见了面也起不到什么作用。

令汪女士没有想到的是,没多久后,蒲某说骑车已经来到汪女士楼下了,当时是晚上9点半左右。

汪女士想到蒲某之前免费自己自己修理了厨房的洗菜盆,认为欠人情,就让他上楼、进屋了。

随后蒲某还拿出自己的枸杞酒,两个人在客厅喝酒,10分钟后,汪女士表示已经开始头晕、醉酒了。

汪女士让蒲某回去,但是蒲某不肯走,还表示“今晚我不会走的,你要做好心理准备。”

后来蒲某暂且睡在客厅的沙发上,汪女士回自己房间,但是房门没法反锁。

到夜里0:30左右的时候,汪女士起床上厕所,发现蒲某离开了,但是她自己感觉身体不舒服,当时就察觉:自己被侵犯了。

然而汪女士表示,自己一点感觉没有,因为喝醉了,之前还有比较严重的精神病症,所以可能脑子并不清醒。

汪女士打电话给朋友,描述了情况,朋友建议:立刻报个警。

而办案人员过来侦查之后表示:也给蒲某做过检测,他跟汪女士确实发生了关系,但是缺乏犯罪事实,最后结果是:不予立案。

而汪女士表示,自己从来没有释放信号,说邀约见面或者同意发展,现在准备继续做申请,还是想要立案。

蒲某的妻子则表示:这是他(蒲某)个人的隐私,你情我愿的,都是成年人,我没有权利过多的责问。

《刑法》第 236 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侵犯了妇女的,构成侵犯罪,会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深夜的时候,妇女深度醉酒,意识已经丧失,当时的情况就是,女子并不知道反抗、也不能反抗。

这样的情况,就是没法产生“犯罪的事实”,那么,还是构成法定的“其他手段”,还是属于犯罪了。

妇女丧失了辨认的能力,也没有意识,在处理男女之间的发关系的时候,并没有能力,也不存在有效的同意。

所以说,即便没有殴打、没有恐吓、没有挣扎痕迹这些证据,也可以认定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蒲某自己上楼,人家同意他上楼,并不是说就同意发生男女之间的事情。且女子主观上已经多次拒绝了,之前一直没有传达亲密的意愿。

因此,可以核心确定,男子已经构成了侵犯罪(既遂)。

《民法典》第 1165 条规定,根据过错侵权规则,行为人故意侵害了女子的身体权、自主权,则需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女子在主张立案的时候,请求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结束之后,可以单独提起民事上诉,要求男子作出民事损害赔偿。

只能说,女子在面临这样的情况时,第一时间要选择报个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信源:大象新闻